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10號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剛猛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被 告 陳俊利被 告 陳光璧被 告 陳吉發被 告 陳宏霖被 告 童棟材被 告 童樹林被 告 童國樑兼訴訟代理人童國楨被 告 童美鳳被 告 余素菁被 告 劉素華被 告 王婉穎被 告 王冠真被 告 陳福來被 告 陳保成被 告 陳春成被 告 陳志宏被 告 陳泰維被 告 陳弘被 告 陳再傳訴訟代理人 陳建任被 告 陳清華被 告 梁成男被 告 梁敬三被 告 梁田土被 告 梁水旺被 告 賴麗華被 告 梁子丈被 告 梁塩泉被 告 梁秀蕊被 告 梁錦元被 告 陳提訴訟代理人 陳志遠被 告 黃水源被 告 黃河被 告 黃正男被 告 黃萬芳被 告 薛寶珠被 告 陳俊銘被 告 陳怡蓉被 告 陳俊吉被 告 陳獻森即陳坤讚被 告 陳幼梅被 告 陳炎呈被 告 陳幼鳳被 告 梁家隆被 告 梁雙被 告 梁英花被 告 梁菜被 告 梁萬教被 告 梁東騫被 告 梁沛綸即梁春桃被 告 梁春鑾被 告 梁家瑄即梁束被 告 梁楊金蓮被 告 梁素螢即梁素燕被 告 梁思瑀即梁素禎被 告 梁雅雯被 告 梁佩瑜被 告 梁水慶被 告 林梁秀足被 告 梁基平被 告 梁秀良被 告 梁貴春被 告 陳文昌被 告 陳文通兼法定代理人王謹被 告 陳美娟被 告 陳玉娟受告知訴訟人陳秋花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五頁倒數第七行、第六頁第二行;事實及理由欄第十頁第七行、第十六行中關於「梁秀文」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梁秀良」。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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