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633號
TCDV,100,訴,2633,20131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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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33號
原   告 魏志豪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複代理人  周健右
被   告 魏志宏
      林莉嬅
      魏涵濡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律師
複代理人  黃瀞慧
被   告 魏佐翰
受告知訴訟 童麗娟

受告知訴訟 石復誠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9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如附圖即臺中市大里區地政事務所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複丈成果圖」及理由欄內關於「如附圖即臺中市大里區地政事務所101年7月25日複丈成果圖」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如附圖即臺中市大里區地政事務所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複丈成果圖」及「如附圖即臺中市大里區地政事務所101年5月22日複丈成果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 觀事實及理由欄之記載自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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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