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46號
TCDV,100,訴,146,20131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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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6號
原   告 楊孟金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複代理人  郭瓊茹律師
被   告 涂清波
      涂清溪
      涂天鍵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郭覺仁即郭繁文
被   告 楊阿友
      楊藤本
      楊怡欣
      楊怡娟
      楊宗棋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律師
被   告 楊阿清
      楊阿忠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楊慶封
被   告 楊大成
      楊翠連
      楊雅景
      涂樹枝
      楊聰明
      楊彬
      楊貴原
      楊金池
      楊金隆
上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代理人  陳雲壤
      陳博芮
被   告 楊阿瑞
      楊金潭
      楊清輝
      楊貴祥
      楊登富
      涂義本
      楊勝智楊進平之承受訴訟人
      楊志強楊進平之承受訴訟人
      楊進來
      楊竹文
      楊見孟
      楊聰枝
      楊連河
      楊河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1月6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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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