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6號原 告 楊孟金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複代理人 郭瓊茹律師被 告 涂清波 涂清溪 涂天鍵上1人訴訟代理人 郭覺仁即郭繁文被 告 楊阿友 楊藤本 楊怡欣 楊怡娟 楊宗棋上1人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律師被 告 楊阿清 楊阿忠上1人訴訟代理人 楊慶封被 告 楊大成 楊翠連 楊雅景 涂樹枝 楊聰明 楊彬 楊貴原 楊金池 楊金隆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複代理人 陳雲壤 陳博芮被 告 楊阿瑞 楊金潭 楊清輝 楊貴祥 楊登富 涂義本 楊勝智即楊進平之承受訴訟人 楊志強即楊進平之承受訴訟人 楊進來 楊竹文 楊見孟 楊聰枝 楊連河 楊河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1月6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金灶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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