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551號
被上訴人即 郭紹雄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律師
複代理人 林炳宏
上 訴 人 郭克明
即 被 告 郭克中
郭克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
上訴人與郭紹雄間因100年度家訴字第551號分割遺產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9
6,6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410元,第二審裁判費89,115元
,上訴人中僅由郭克中、郭克城繳納27,190元,餘數61,925元均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又本件原告郭紹雄於原審僅繳納裁判費54,064元,應
補繳第一審之裁判費5,346元,亦應於七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