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543號
TCDM,102,附民,543,2013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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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543號
原   告 樺奕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賢
被   告 林耀民
      張彥清(原名張志成)
      蔡清標
      邱義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76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卓進仕
                  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朱光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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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樺奕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