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460號
TCDM,102,附民,460,2013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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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460號
原   告  瑪露洲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周秀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
被   告  林靜華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32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被 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二、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 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前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2人之訴。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冰芬
法 官 劉正中
法 官 江彥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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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瑪露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