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456號原 告 黃美鍊 郭彥賢被 告 金思平法定代理人 金一凡被 告 胡紹文法定代理人 胡富斌 蘇美英被 告 黃彥邦法定代理人 黃臺育 陳意妮被 告 謝宗霖(原名:謝浚瑋)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吳金英被 告 黃彥鈞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黃益源 陳素玲被 告 周霈翔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周後凱被 告 鄭又仁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鄭瑞琪 李東梅被 告 楊顯彥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楊世興 袁金鳳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566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洪俊誠 法 官 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督訓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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