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412號
TCDM,102,附民,412,2013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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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412號
原   告 陳美鳳
訴訟代理人 陳興蓉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 律師
被   告 陳華輝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41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 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華輝被訴妨害自由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 在案,依照前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冰芬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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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