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重易字,102年度,2690號
TCDM,102,重易,2690,2013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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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重易字第26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忠
      施彥綸
      陳宗羿
      何明洋
      楊經棟
      陳慶填
      謝瓊華
      吳秉洋
      許同陽
      黃欽山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0
587 號、第11699 號、第12102 號、第12454 號、第14027 號、
第14986 號、第17232 號、第19261 號),並聲請法院改依協商
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進行協商判決程序,判決如
下:
主 文
陳世忠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宗羿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何明洋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經棟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謝瓊華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秉洋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慶填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許同陽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欽山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十四所示之物沒收。施彥綸幫助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周福良於民國100 年間,為牟取不法利益,而基



於賭博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經營「 TS天下運動網」賭博網站(網址:ts1688、ts8888.net), 以美國職籃、職棒、臺灣職棒等球類運動為簽賭之項目,並 分配帳號、密碼及下注信用額度予其旗下之代理商林珈安陳榮勳謝育堯等人,供其等與何明洋等不特定會員賭客簽 賭。惟周福良為獲取更大不法利益,乃同時透過張偉盛尋找 具有較高成數之賭博網站經營權。適於101 年間,張偉盛得 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肥龍」之成年男子係「新樂 園管理網」賭博網站(網址:ag.sd777.net及lag.sd777.ne t )之經營者,張偉盛除依「肥龍」給予之帳號、密碼與「 肥龍」簽賭外,經與「肥龍」商議後,「肥龍」同意提供其 上開「新樂園管理網」較高成數之經營權予周福良,並支付 百分之一報酬佣金與張偉盛作為代價。嗣於102 年1 月間, 「肥龍」、張偉盛周福良即共同基於賭博及意圖營利供給 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由張偉盛與「肥龍」將該 「新樂園管理網」之「總監97板」權限賦予周福良,並設定 該賭博網站之「總監」帳號、密碼及新臺幣(下同)2 億元 之信用下注額度予周福良經營使用,再由周福良自行負責找 尋下線,以經營該「新樂園管理網」。該賭博網站依其與上 層(線)約定比率(板數)之層級及可下注之信用額度,分 為「總監」(帳號:VN)、大股東(帳號:VN1 )、股東( 帳號:VN2 )、總代理(帳號:VN3 )、代理(帳號:VN5 )、會員即賭客(帳號:VN6 )等,由「代理」與「會員」 對賭,「代理」會將對賭的風險與利益,轉由「總代理」來 分擔,再逐級轉給「股東」、「大股東」、「總監」來分擔 ,至於分擔盈虧的比例則由各層級自行決定,例如「總代理 」開「90板」給「代理」,則該「代理」與「會員」之間的 輸贏金額,「總代理」需負擔10% ,若「股東」開「95板」 給「總代理」,則「股東」需要幫「總代理」分擔5%。一般 民眾若欲申請加入該「新樂園管理網」,須經由「代理」引 薦才可入會,而該賭博網站之簽賭方式,係以美國職棒、職 籃、日本職棒、臺灣職棒等球類運動比賽為簽賭標的,由「 會員」賭客依「代理」所提供之帳號、密碼及下注信用額度 ,進入上開賭博網站簽注,並由賭客就特定比賽之隊伍輸贏 及讓分,來決定下注之隊伍(賠率為1 比0.95),再依下注 金額乘以賠率,計算「會員」賭客之獲利或虧損。例如「會 員」每下注1 萬元,若「會員」賭贏,「代理」需匯款9,65 0 元給「會員」,若「會員」賭輸,則會員需匯9, 850元給 「代理」,「代理」再依照與其上層約定比率(板數),將 賭注金額轉嫁給「總代理」以上層級。該賭博網站為吸引賭



客下注,每下注1 萬元會另機動回饋150 元予「會員」(俗 稱「退水」)。至於「代理」與「會員」賭客之賭金結算方 式,係以每周日下午3 時至4 時結算投注損益,結果並顯示 在各權限帳號內,並均由「代理」以親自收取賭金或匯款方 式,作為與「會員」賭客交付賭金之方式。周福良於擔任「 新樂園管理網」之「總監」後,即先關閉其原所經營之「TS 天下運動網」賭博網站,除將其原來下線代理、會員均轉至 「新樂園管理網」外,並自102 年1 月起,尋找亦具有賭博 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犯意聯絡之林珈安、陳 榮勳等人擔任「大股東」,謝育堯擔任「股東」,再於同年 3 、4 月間,邀集姚閔智擔任「股東」,並由其等各自找尋 與「會員」賭客直接簽賭之「代理」或欲簽賭之「會員」賭 客;另周福良再提供帳號、密碼予具有賭博犯意之「會員」 何明洋陳宗羿簽賭。陳世忠有意簽賭,然畏懼遭家人察覺 ,乃商請施彥倫協助,由施彥綸基於幫助賭博之犯意,替陳 世忠向周福良申請「會員」帳號、密碼及協調更改賭博額度 事宜,再由陳世忠基於賭博犯意,上線對賭。另謝育堯為擴 展其賭博組織網路,以牟取更高之不法利益,而於同年1 、 2 月間,尋找亦具有賭博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 博犯意聯絡之顧高禎、陳麗珍、游政達李岳隆等人擔任「 代理」,由其等各自找尋欲簽賭之「會員」賭客。謝育堯並 提供帳號、密碼予具有賭博犯意之「會員」楊經棟陳慶填謝瓊華許同陽等人簽賭;顧高禎則提供帳號、密碼予具 有賭博犯意之吳秉洋簽賭,而與其上線謝育堯共同朋分輸贏 。許同陽之同事黃欽山為簽賭網路賭博,苦無門路,而基於 賭博之犯意,以許同陽之帳號,於102 年4 月7 日、4 月12 日,透過該「新樂園管理網」代理商「小李」,下注簽賭網 路賭博。另宋均麗明知其同居男友周福良及友人謝育堯在經 營上開賭博網站,仍基於幫助賭博及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 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自102 年2 月間起,提供其所有之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路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 0000號)予周福良使用,並借貸金錢予周福良謝育堯,以 便於周福良謝育堯與其賭博下線人員,彼此間匯款賭金使 用。總計周福良自102 年2 月1 日至4 月28日擔任該「新樂 園賭博網站」之「總監」期間,其所屬旗下成員投注金額高 達385,354,693 元(張偉盛周福良宋均麗陳榮勳、林 珈安姚閔智謝育堯李岳隆顧高禎游政達、陳麗珍 涉犯賭博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等罪嫌,由本 院另行判決)。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引用卷宗之簡稱方式,說明如下(參各卷右上角編碼): ㈠中市警刑七字第0000000000號卷簡稱:卷①。 ㈡中市警刑六字第0000000000號卷簡稱:卷②。 ㈢中市警豐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簡稱:卷③。 ㈣中市警刑五字第0000000000號卷簡稱:卷④。 ㈤中市警刑一字第0000000000號卷簡稱:卷⑤。 ㈥102 年度偵字第10587 號卷一簡稱:卷⑥。 ㈦中市警刑一字第0000000000號卷簡稱:卷⑦。 ㈧102 年度偵字第11699 號卷簡稱:卷⑧。 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 卷簡稱:卷⑨。
㈩102 年度偵字第12454 號卷簡稱:卷⑩。 102 年度偵字第12102 號卷簡稱:卷⑪。 102 年度偵字第14027 號卷簡稱:卷⑫。 102 年度聲他字第1043 號卷簡稱:卷⑬。 101 年度他字第5662號卷一簡稱:卷⑭。 101 年度他字第5662號卷二簡稱:卷⑮。 101 年度他字第5662號卷三簡稱:卷⑯。 中市警豐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簡稱:卷⑰。 102 年度偵字第14986號卷簡稱:卷⑱。 102 年度偵字第17232號卷簡稱:卷⑲。 中市警豐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簡稱:卷⑳。 102 年度偵字第19261號卷簡稱:卷㉑。 本院102年度中易字第2690號卷簡稱:本院卷。 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世忠施彥綸陳宗羿何明洋楊經棟陳慶填謝瓊華吳秉洋許同陽黃欽山之供述(依序見卷㉑ 第9 頁至第10頁、第15頁至第17頁;卷④第2 頁至第8 頁 、卷⑥第55頁至第58頁;卷⑤第3 頁至第4 頁反面、卷⑥ 第65頁至第67頁;卷⑭第175 頁至第183 頁、第219 頁至 第220 頁、第223 頁至第231 頁;卷⑮第171 頁至第177 頁、第185 頁至第189 頁;卷⑮第193 頁至第202 頁、第 237 頁至第247 頁;卷⑭第235 頁至第245 頁、第257 頁 至第262 頁;卷⑪第43頁至第45頁、卷⑰第10頁至第13頁 、卷⑪第46頁至第47頁反面;卷⑪第34頁至第36頁反面、 第37頁至第38頁反面及本院卷第124頁、第154頁)。 ㈡同案被告張偉盛周福良宋均麗陳榮勳林珈安、姚 閔智、謝育堯李岳隆顧高禎游政達、陳麗珍等11人 之供述(依序見卷⑮第1 頁至第13頁、第47頁至第55頁; 卷⑮第63頁至第72頁、第95頁至第101 頁;卷⑭第269 頁



至第277 頁、第289 頁至第292 頁;卷①第1 頁至第3 頁 反面、卷⑥第8 頁至第11頁;卷②第2 頁至第5 頁、卷⑥ 第21頁至第25頁;卷③第2 頁至第5 頁、卷⑥第34頁至第 39頁;卷⑯第1 頁至第14頁、卷⑪第39頁至第40頁反面、 卷⑯第47頁至第71頁、卷⑪第41頁至第42頁反面;卷⑮第 255 頁至第263 頁、第279 頁至第284 頁;卷⑭第299 頁 至第318 頁、卷⑨第9 頁至第17頁、卷⑭第333 頁至第34 3 頁;卷⑮109 頁至第120 頁、第131 頁至第139 頁;卷 ⑮第143 頁至第151 頁、第159 頁至第164 頁及本院卷第 84頁正反面、第92頁反面)。
㈢撕碎之記帳單3 紙(見卷①第14頁至第16頁)。 ㈣新樂網管理網、TS管理網網頁畫面、帳戶歷史、投注明細 表、管理者登入頁面等資料(見卷②第18頁至第23頁、卷 ④第17頁至第21頁、卷⑪第68頁至第69頁、卷⑮第15頁、 第81頁至第87頁、第179 頁至第183 頁、第217 頁至第23 3 頁、卷⑯第21頁至第45頁、卷⑥第98頁至第100 頁)。 ㈤臺新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薛燕芳 )存摺及內頁影本1 紙(見卷④第24頁至第25頁)。 ㈥本院101 年聲監續字第2054號、102 年聲監續字第57號、 第204 號、第363 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各1 份(見本 院卷第95頁至第103 頁)。
㈦同案被告周福良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 察譯文1 份(見卷①第22頁至第55頁)。
㈧被告許同陽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 00號、市內電話00-00000000 號通訊監察譯文1 份(見卷 ⑪第56頁至第58頁反面、卷⑯第127 頁至第216 頁)。 ㈨同案被告謝育堯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 察譯文1 份(見卷⑭第203 頁至第217 頁、卷⑮第121 頁 至第126 頁、第265 頁至第269 頁、卷⑯第15頁至第17頁 )。
㈩同案被告顧高禎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 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1 份(見卷⑭第247 頁至第299 頁、 第319 頁至第331 頁、卷⑮第73頁至第75頁)。 同案被告張偉盛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 察譯文1 份(見卷⑮第17頁至第18頁)。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2 年5 月8 日中管字第 0000000000號函附具宋均麗帳戶交易明細、臺中路郵局帳 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宋均麗)郵政存簿封面影本 、帳戶資料各1 份(見卷⑯第435 頁至第445 頁、卷⑭第 285 頁、卷⑯第103 頁)。




102 年2 月1 日至4 月8 日帳號「VN551 」、「VN560 」 即李岳隆)之新樂園賭博網站資料1 份(見卷⑮第273 頁 至第274 頁)。
同案被告周福良帳務資料1 份(見卷⑲第9 頁至第17頁) 。
同案被告謝育堯下線帳務資料1 份(見卷⑲第18頁至第23 頁)。
TS管理網周福良(帳號:VN )登入畫面1 份(見卷⑭第27 9 頁至第280 頁)。
小顧總修改代理網頁頁面1 紙(見卷⑮第79頁)。 指認相片(指認人陳榮勳林珈安姚閔智陳宗羿、何 明洋、黃欽山楊經棟吳秉洋宋均麗游政達、陳麗 珍、李岳隆施彥綸)各1 份(見卷①第4 頁至第5 頁、 卷②第6 頁至第7 頁、卷③第6 頁至第7 頁、卷④第9 頁 至第10頁、卷⑤第5 頁至第6 頁、卷⑪第59頁、卷⑱第13 頁至第14頁、卷⑭第253 頁、第281 頁至第282 頁、卷⑮ 第127 頁至第128 頁、第153 頁至第154 頁、第271 頁至 第272 頁、卷⑳第5 頁至第6 頁)。
被告陳宗羿之本院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卷②第12頁 至第15頁)。
被告何明洋之本院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卷⑤第11頁 至第14頁)。
被告許同陽之本院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卷⑪第60頁至第62頁、第 64頁)。
被告黃欽山之本院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卷⑪第72頁、第74頁至第 76頁)。
被告施彥綸之本院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卷⑳第11頁 至第13頁反面)。
現場及蒐證照片、行動電話擷取照片(見卷③第15頁至第 17頁、卷⑤第20頁至第25頁、卷⑭第191 頁至第193 頁、 第253 頁、卷⑳第17頁至第20頁)。
合作金庫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戶名:張 偉盛)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 份(見卷⑮第39頁至第41頁 )。
TS管理網帳號:VN535登入畫面2 紙(見卷⑮第129 頁、第



155 頁)。
扣案如附表編號1、14、15號所示之物。三、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陳世忠陳宗羿何明洋楊經棟、謝 瓊華、吳秉洋陳慶填許同陽黃欽山施彥綸等10人於 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上開被告10人已認罪,其合意內 容為:
㈠被告陳世忠陳宗羿何明洋楊經棟謝瓊華吳秉洋陳慶填均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賭博罪,均願受罰金 10,000元,如易服勞役,均以1,000 元折算1 日之宣告。 ㈡被告許同陽黃欽山均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賭博罪 ,均願受罰金15,000元,如易服勞役,均以1,000 元折算1 日之宣告。
㈢被告施彥綸係幫助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賭博罪,願 受罰金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 日之宣告。四、本院核諸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 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 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先予敘明。五、扣案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物,係被告黃欽山所有,供其計算 賭博輸贏,而犯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黃欽山供述在 卷(見卷⑪第37頁反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 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1 、15所示之物,各係被 告陳宗羿施彥綸所有,分別供其等下注簽賭及幫助被告陳 世忠操作、聯繫更改賭博額度,而犯本件犯行所用之物,亦 據被告陳宗羿施彥綸供述在卷(見卷④第3 頁至第5 頁、 卷⑳第4 頁、卷⑥第43頁),惟本院審酌上開電腦及行動電 話,係被告陳宗羿施彥綸日常生活所用之物,並非專供犯 罪所用,且非違禁物,考量上開物品經濟價值較高,而刑法 第266 條第1 項賭博罪法定刑度僅有罰金刑,未免主刑及從 刑輕重失衡,爰不予宣告沒收上開物品。至扣案如附表編號 5 所示存摺1 本,係被告陳宗羿之妻薛燕芳所有之物,非被 告陳宗羿所有;扣案如附表編號2 至4 、6 至13、16號至19 號所示之物,或非被告等10人所有,或無證據顯示與其等本 案犯行有關,又非屬違禁物,核與沒收之要件不符,爰均不 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 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30條、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 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七、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 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



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 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 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 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 不受理者」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 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 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 以上均簡稱但書情形)外,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 仍得上訴)。
八、本件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 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 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洪瑞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扣案物一覽表
┌──┬───┬──────────┬──┬──┬──────┐
│編號│所有人│名稱 │數量│是否│證據出處 │
│ │ │ │ │沒收│ │
├──┼───┼──────────┼──┼──┼──────┤
│1 │陳宗羿│IBM 廠牌筆記型電腦(│1 臺│否 │102 年度保管│
│ │ │MAC :00-06-1B-CA-58│ │ │字第2032號(│
│ │ │-F3 ) │ │ │見卷⑥第75頁│
├──┤ ├──────────┼──┼──┤) │
│2 │ │IBM 廠牌筆記型電腦(│1 臺│否 │ │
│ │ │MAC :00-06-1B-CA-72│ │ │ │
│ │ │-6A ) │ │ │ │
├──┤ ├──────────┼──┼──┤ │
│3 │ │ACER廠牌筆記型電腦 │1 臺│否 │ │
├──┤ ├──────────┼──┼──┤ │




│4 │ │行動電話 │1 支│否 │ │
├──┤ ├──────────┼──┼──┤ │
│5 │ │臺新銀行存摺(戶名:│1 本│否 │ │
│ │ │薛燕芳) │ │ │ │
├──┤ ├──────────┼──┼──┤ │
│6 │ │筆記本 │3 本│否 │ │
├──┼───┼──────────┼──┼──┼──────┤
│7 │何明洋│電腦 │1 臺│否 │102 年度保管│
├──┤ ├──────────┼──┼──┤字第2411號(│
│8 │ │HTC 廠牌行動電話 │1 支│否 │見卷⑧第7 頁│
│ │ │ │ │ │) │
├──┼───┼──────────┼──┼──┼──────┤
│9 │謝瓊華│記事本 │5 本│否 │102 年度保管│
├──┤ ├──────────┼──┼──┤字第3527號(│
│10 │ │雜記 │17張│否 │見卷⑲第29頁│
├──┤ ├──────────┼──┼──┤至第33頁) │
│11 │ │日盛銀行存摺 │1 本│否 │ │
├──┤ ├──────────┼──┼──┤ │
│12 │ │充電器 │1 個│否 │ │
├──┤ ├──────────┼──┼──┤ │
│13 │ │SAMSUNG 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否 │ │
├──┼───┼──────────┼──┼──┼──────┤
│14 │黃欽山│筆記本 │1 本│是 │102 年度保管│
│ │ │ │ │ │字第2858號(│
│ │ │ │ │ │見卷⑫第11頁│
│ │ │ │ │ │) │
├──┼───┼──────────┼──┼──┼──────┤
│15 │施彥綸│HTC 廠牌行動電話 │1 支│否 │102 年度保管│
├──┤ ├──────────┼──┼──┤字第2892號(│
│16 │ │NOKIA 廠牌行動電話 │1 支│否 │見卷⑥第81頁│
├──┤ ├──────────┼──┼──┤) │
│17 │ │華南銀行存摺 │1 本│否 │ │
├──┤ ├──────────┼──┼──┤ │
│18 │ │臺新銀行存摺 │1 本│否 │ │
├──┼───┼──────────┼──┼──┼──────┤
│19 │許同陽│HP廠牌筆記型電腦 │1 臺│否 │臺中市政府警│
│ │ │ │ │ │察局扣押物品│
│ │ │ │ │ │目錄表(見卷│
│ │ │ │ │ │⑪第64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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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