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千慧
選任辯護人 黃銘煌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范千慧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范千慧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 ,認其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所涉罪數不少,日後恐有逃避 重刑之動機,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乃於民國102 年7 月7 日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款 之規定,予以 羈押在案。
二、茲因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 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繼續存在,應自 102 年10月7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月
法 官 段奇琬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