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3949號
TCDM,102,聲,3949,2013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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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9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修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修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為刑法 第2條第1項揭示之法律變更從舊從輕原則,規範目的在於避 免惡化行為人法律地位,致其受行為時無法預見之刑罰處罰 ,故該條文「法律」之解釋限於「刑罰法律」(釋字第103 號解釋、最高法院51年台非字第76號判例參照),循此意旨 ,則該條文之「變更」當限於「影響整體刑罰權規範內容利 或不利」之變更,始合其規範目的。查本件受刑人李修文於 犯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8日修正,同年1 月23日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原刑法第50條係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刑法第 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 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則規定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 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故此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 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因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 ,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之必要。而經比較結果,於 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 ,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 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 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執行刑,顯修正後之新法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本件聲 請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修正後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 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 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二、另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



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 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6罪,均經法院判決確定在案 ,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 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查本件如附表編號1至3、5、6 所示之罪均得易科罰金, 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則不得易科罰金,惟受刑人業於102年 9月27日請求執行檢察官就前揭各罪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 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 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足憑(見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執聲字第2981號卷第2頁)。本院認為 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應執行 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 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慧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附繕本)。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附表:受刑人李修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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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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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 竊盜 │ 竊盜 │
│ │通危險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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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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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年1月18日 │102年1月6日 │101年1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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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2年度偵 │檢察署102年度偵 │檢察署102年度偵 │
│ │字第3833號 │字第2268號 │字第49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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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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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2年度中交簡字 │102年度簡字第326│102年度中簡字第1│
│事實審│ │第430號 │號 │262號 │
│ ├────┼────────┼────────┼────────┤
│ │判決日期│102年3月14日 │102年5月27日 │102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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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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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2年度中交簡字 │102年度簡字第326│102年度中簡字第1│
│判 決│ │第430號 │號 │2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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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2年4月17日 │102年6月24日 │102年7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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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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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2年度執 │檢察署102年度執 │檢察署102年度執 │
│ │字第4949號(臺灣│字第7588號(臺灣│字第8616號(臺灣│
│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2年度執更字 │署102年度執更字 │署102年度執更字 │
│ │第2929號,編號1 │第2929號,編號1-│第2929號,編號1-│
│ │-3已定應執行有期│3已定應執行有期 │3已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11月,發監執│徒刑11月,發監執│徒刑11月,發監執│
│ │行中) │行中) │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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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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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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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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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年12月16日 │101年11月8日 │101年1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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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2年度偵 │檢察署102年度偵 │檢察署102年度偵 │
│ │字第6663、6725、│字第6663、6725、│字第6663、6725、│
│ │6726號 │6726號 │67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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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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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116│102年度易字第116│102年度易字第116│
│事實審│ │8號 │8號 │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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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2年8月15日 │102年8月15日 │102年8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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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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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116│102年度易字第116│102年度易字第116│
│判 決│ │8號 │8號 │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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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2年9月9日 │102年9月9日 │102年9月9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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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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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2年度執 │檢察署102年度執 │檢察署102年度執 │
│ │字第10434號 │字第10435號(編 │字第10435號(編 │
│ │ │號5-6已定應執行 │號5-6已定應執行 │
│ │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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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