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3737號
TCDM,102,聲,3737,2013101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7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陳金溪
具 保 人 鐘全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 年度執
字第8467號、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2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鐘全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鐘全村因受刑人即被告(下稱: 被告)陳金溪犯詐欺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 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 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 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此於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又沒 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指定保證金額10萬元,由具保人鐘全村繳納後,已將被告釋 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 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 份(見執聲沒卷第17頁至18頁)在卷可 按。又被告所犯上開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16 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減為有期徒刑8 月,復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616 號判決上訴 駁回確定。惟被告經聲請人定期傳喚並通知具保人鐘全村屆 期應偕同被告到案執行,被告並未遵期到案執行,具保人鐘 全村亦未陳報被告之新址或偕同被告到場,嗣經聲請人簽發 拘票拘提,亦無所獲,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 影本2 份、拘提未獲報告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拘票(一式三聯)等影本各1 份、受刑人在監在押紀錄表 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2 份、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見執聲沒卷第3 頁至4 頁、第8 頁 、第10頁至12頁、第13頁背面、第14頁背面、第15頁背面、 第16頁背面;本院卷第3 頁正面至7 頁背面)附卷可稽。是 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至為明顯。從而,聲請人據以被告逃



匿為由,而為沒入具保人鐘全村所繳納10萬元保證金之聲請 ,依法核無不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2 項、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