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7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嘉鴻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23
30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魏嘉鴻係告訴人葉玥楹之夫,為有配偶 之人,同案被告方玲惠(被訴妨害婚姻犯行另經本院通緝) 亦明知被告魏嘉鴻為有配偶之人。詎被告魏嘉鴻及同案被告 方玲惠竟基於通姦、相姦之犯意,於民國101 年8 月22日下 午5 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0 號之租屋處 內,為性交行為1 次。因認被告魏嘉鴻涉犯刑法第239 條前 段之通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 文,且依同法第307 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
三、查公訴意旨認被告魏嘉鴻所為係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 罪,依同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 已於102 年7 月22日具狀撤回對被告魏嘉鴻一人之告訴,此 有卷附之撤回告訴聲請狀1 份可憑,揆諸首開說明,本件就 被告魏嘉鴻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江彥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