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2年度,2105號
TCDM,102,中簡,2105,201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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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2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凱欽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速偵字第39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基於意圖使成年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 以營利之接續犯意,自民國102年9月16日至同年月25日止, 經營設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應召站,對外招攬不 特定之男客登門消費,並陸續應徵張采榛、陳英等女子在上 址等候男客。如有男客前往上開處所,即由甲○○對其解說 收費情形為每節50分鐘,由男客與女子從事「半套」(即該 名女子以手交或口交方式按摩男客生殖器,直至男子射精為 止)之猥褻行為,收費新臺幣(下同)1900元(從事性交易 女子取得1000元,其餘金錢為甲○○取得),由男客將1900 元直接交給甲○○,再由女子與甲○○對帳朋分。之後再將 男客帶領至特定包廂等候,隨後再將指定服務之女子帶往該 包廂與該名男子從事前述「半套」之性交易。甲○○即以每 次性交易行從中抽取900元之方式,媒介、容留前述女子與 不特定男客為猥褻行為以營利。嗣於102年9月25日上午10時 30分許及中午12時許,鄭宇桓廖士漢羅啟湖先後登門, 經甲○○分別帶領鄭宇桓廖士漢至該址2樓201號、203號 包廂,再分別安排由陳英及張采榛入內以前述「半套」之方 式與前述男客為性交易,羅啟湖則先在1樓大聽等候。經據 報後在現場埋伏之員警認時機成熟,持本院開立之搜索票, 對上開處所進行搜索,結果扣得甲○○所有而供本案犯行所 用之如附表所示之監視器螢幕等物。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時坦承不諱【 見警卷第6頁至10頁;偵查卷第6頁正、反面】,核與證人鄭 宇桓、廖士漢羅啟湖、陳英、張采榛等人於警詢時證述【 見警卷第11頁至22頁】情節相符,並有本院搜索票、台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物目收據、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現場圖等【見警卷第23



頁至37頁】在卷可稽;復有被告甲○○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 之如附表所示之監視器螢幕等物為憑。足徵被告甲○○前揭 自白應屬實情,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二、按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規定「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猥褻之 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所稱「媒介」指居間 介紹,使男女因行為人之介紹牽線行為而能與他人為猥褻之 行為;「容留」指提供為猥褻行為之場所而言,其中媒介之 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包括的構成意圖使 男女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最高法院94年度台 上字第6002號、95年度台上字第321號判決參照)。是核被 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 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被告甲○○媒介後容留成 年女子與男客為猥褻之行為,媒介之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次按,刑事政策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 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 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包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 、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 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 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 慮,此即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諸如職業性、營業性( 如經營、常業)或收集性(如收集、散布、製造、販賣)等 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最高法院著有95年度台上字第 1079號判決可參。而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罪,以意圖營利為 其構成要件要素,其營業牟利,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是行 為人基於一個經營之決意,在密接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從 事媒介女子與他人為猥褻,於行為概念上,應可認包括的一 罪,應僅論以一罪。查,被告甲○○既以固定之店面經營, 證人即成年服務小姐陳英等人又受僱於被告,被告並反覆為 前揭犯行,顯係基於一個經營、僱用之決意,在密接一定時 間及空間內反覆從事媒介、容留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以營 利,揆諸前揭判決意旨,應屬集合犯之包括一罪。四、爰審酌被告甲○○正值壯年,明知經營應召站係法所不許之 行業,仍從事經營應召站,以媒介、容留女子與他人為猥褻 行為之方式牟取不法利益,足以敗壞社會風氣及善良風俗, 當以譴責。惟考量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兼 衡其經濟狀況勉持、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參被告於調查筆 錄之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並無使用 暴力、脅迫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監視器螢幕1台、監視器鏡頭1支、營業用 日報表1張、臨檢燈遙控器1個、營業所得現金3800元等物, 均係被告甲○○所有、為供本案犯罪使用或所得之物,業據 被告於警詢、供查時供承在卷【見警卷第6頁、偵查卷第6頁 反面】,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予 以宣告沒收【至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除如附表所示 之5項扣案物品之外所列之物品,對照被告前揭供詞及扣押 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26頁)以觀,容為誤引,應予更正為 如附表所示,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 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佩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國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 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 詐術犯之者,亦同。

附表:
1、監視器螢幕1台
2、監視器鏡頭1支
3、營業用日報表1張
4、臨檢燈遙控器1個
5、營業所得現金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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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