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20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旭光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
偵字第51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旭光幫助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張旭光可預見他人刻意收集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 物,將用以規避檢警機關之查緝,進而便利犯罪集團實施賭 博等不法所得之財產犯罪,且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竟基 於幫助賭博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00 年間某日,在臺中市 中工二路附近網咖,將其所申辦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臺中 分行之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 (下稱兆豐銀行帳戶)之存 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付予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 。嗣某賭博集團成員輾轉取得張旭光之前開帳戶資料後,即 基於賭博財物之犯意,以之作為其與不特定賭客間賭資匯款 之用,並因而有王信貿、王興介、劉光宇、廖瑞成、施羿州 、張志華、張景閔、鐘易亮、邱培倫、張柯美惠、呂銘鴻、 葉庭亨、林柏洋、黃裕仁、陳俊欽、林冠佑、黃玄昌、王信 貿、汪孟儒、劉啟廷、陳彥宏、陳裕霖、賴立堃、羅友豐、 陳律枏、何雅惠、陳季宏、廖敏貴等多名賭客,至101 年5 月12日被查獲時止,分別陸續將國際足球、美國及日本職業 棒球、籃球、中華職棒、麻將、四星彩、輪盤、百家樂、德 州撲克等運動比賽或博奕為簽賭標的之賭資,匯至張旭光之 前開帳戶內。嗣經警調閱上開帳戶明細,始循線查獲上情。二、證據部分:
(一)被告張旭光於偵查中之自白(見偵5191卷第124 至125 頁 )。
(二)證人王興介、張志華、張景閔、鐘易亮、邱培倫、呂銘鴻 、葉庭亨、林柏洋、黃裕仁、陳俊欽、林冠佑、黃玄昌、 王信貿、汪孟儒、陳裕霖、何雅惠、陳季宏於警詢中之證 述,及證人劉光宇、廖瑞成、施羿州、張柯美惠、劉啟廷 、陳彥宏、賴立堃、羅友豐、陳律枏、廖敏貴分別於警詢 、偵查中之證述(見偵19425 卷一第39至40頁、第45至46 頁、第58至60頁、第74至75頁、第78至79頁、第82至83頁 、第87至88頁、第95至96頁、第100 至101 頁、第105 至 107 頁、第114 至117 頁、第122 至125 頁、第144 至14 6 頁、第154 至155 頁、第159 至160 頁、第166 至167
頁、第171 至172 頁、第176 至177 頁、第182 至183 頁 、第189 至190 頁、第192 至195 頁、第206 至207 頁、 第211 至212 頁、第223 至224 頁、第231 至232 頁、第 237 至239 頁、第250 至252 頁;偵19425 卷二第2 反面 至3 頁、第7 反面至9 頁、第15頁、第26反面至27頁;偵 5191卷第96至97頁)。
(三)書證:
1.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4 月17日兆銀總票 據字第0000000000號函(主旨:檢送帳號00000000000 號 交易明細資料)(偵19425 卷一第12頁) 附件:帳號00000000000 號交易明細資料(偵19425 卷一 第13至38 頁 、第138 至143 頁)
2.第一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101 年5 月7 日一北台中字第00 071號函(主旨:檢附存戶王興介,帳號00000000000 號 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9425 卷一第41頁) 附件:
①存戶王興介之開戶資料(偵19425 卷一第42至43頁) ②存戶王興介之存款明細分類帳(偵19425 卷一第43頁反 面至第44頁反面)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戶劉金陵之開戶資料及台幣存款歷史 交易明細查詢(偵19425 卷一第47至49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戶劉金陵之開戶資料、自動化交易LO G 資料- 財金交易及帳戶歷史交易查詢(偵19425 卷一第 50至57頁)
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戶廖瑞成之開戶資料、自動化交易LO G 資料- 財金交易及帳戶歷史交易查詢(偵19425 卷一第 61至73頁)
6.臺灣銀行東桃園分行存戶施羿州之開戶資料、存摺存款歷 史明細查詢(偵19425 卷一第76至77頁) 7.中華郵政高雄籬仔內郵局存戶張志華之開戶資料、客戶歷 史交易清單(偵19425 卷一第80至81頁) 8.中華郵政淡水水碓郵局存戶張景閔之開戶資料、客戶歷史 交易清單(偵19425 卷一第84至86頁) 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戶鐘易亮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 19425 卷一第89至93頁)
1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戶邱培倫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 19425卷一第97至99頁)
11.合作金庫銀行存戶張柯美惠之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查 詢結果(偵19425 卷一第102至104頁) 12.彰化銀行存戶呂銘鴻之開戶資料及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
(偵19425 卷一第108至110頁)
13.中華郵政三重正義郵局存戶呂銘鴻之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 交易清單(偵19425 卷一第111至113頁) 1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戶葉庭亨之開戶資料、自動化交易LO G資料- 財金交易(偵19425 卷一第118至121頁) 15.聯邦商業銀行存戶林柏洋之開戶資料及存摺存款明細表、 交易明細(偵19425 卷一第127至137頁) 16.中華郵政學甲郵局存戶黃裕仁之開戶資料、客戶歷史交易 清單(偵19425 卷一第147 至153 頁) 17.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存戶陳俊欽之開戶資料及存款帳戶存提 交易明細查詢明細表(偵19425 卷一第156 至158 頁) 18.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5 月4 日北富銀延 平字第0000000000號函(主旨:檢送存戶林冠佑之開戶資 料、交易明細)(偵19425 卷一第161頁) 附件:
①存戶林冠佑之開戶資料(偵19425 卷一第162頁) ②存戶林冠佑之對帳單細項(偵19425 卷一第163至165頁) 19.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戶黃玄昌之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檔交 易明細查詢表(偵19425 卷一第168至170頁) 20.臺灣銀行存戶王信貿之開戶資料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 查詢(偵19425 卷一第174 至175 頁) 21.彰化銀行存戶汪孟儒之開戶資料、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 易明細查詢(偵19425 卷一第178至181頁) 22.合作金庫銀行存戶劉啟廷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結果 (偵19425 卷一第184至188頁)
23.中華郵政竹塘郵局存戶李信宏之開戶資料、客戶歷史交易 清單(偵19425 卷一第191頁)
2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戶陳彥宏之開戶資料、自動化交易LO G資料- 財金交易及帳戶歷史交易查詢(偵19425 卷一第 196至205頁)
2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戶賴立堃陳彥宏之開戶資料、自動化 交易LOG 資料- 財金交易及帳戶歷史交易查詢(偵19425 卷一第213至222頁)
2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戶張富賢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 19425卷一第226至230頁)
27.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戶陳律枏之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檔交 易明細查詢表(偵19425 卷一第233至238頁) 28.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存戶何雅惠之開戶資料及存款帳戶存提 交易明細查詢明細表(偵19425 卷一第242至249頁) 29.中華郵政士林中正路郵局存戶詹士賢之開戶資料及客戶歷
史交易清單(偵19425 卷一第261至264頁) 3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戶林錦玉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 19425卷一第267至274頁)
3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戶廖敏貴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自 動化ATM 跨行轉帳轉出明細表(偵19425 卷一第277 至 281 頁)
三、按刑法第266 條所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本 不以有形空間供公眾出入者為要件;該空間則應包括有形及 無形者。以當下科技發達之時空觀之,倘經營者以某工具傳 達賭博訊息,聯繫賭博之意思表示,形同以無形空間供人賭 博。是以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或以網路下注之方式賭博財物 ,與親自到場簽注而賭博財物,僅行為方式稍有差異,犯罪 之可非難性不因此受影響(最高法院93年臺非字第214 號判 決意旨參照)。是本件既尚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張旭光與前 開正犯,具有共同正犯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則核被告所 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幫助在 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被告未實際參與賭博之犯行 ,僅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所犯情節 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四、爰審酌被告提供帳戶資料幫助他人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 財物,獲取不法利益,並助長賭風及社會僥倖心理,使人易 趨於遊惰,養成不良習慣,對社會風氣有極為不良之影響, 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罪、具有高中畢業 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 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0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