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2年度,1976號
TCDM,102,中簡,1976,2013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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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9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皇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關於「101年度速偵字第421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度偵字第16534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號應為「102 年度偵字第 16534 號」,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之案號誤載為「101 年度速偵字第4211號」。此誤寫不影響 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 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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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