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2年度,1974號
TCDM,102,中簡,1974,201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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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19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芷均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 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168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芷均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現金新臺幣壹仟陸佰元中之新臺幣陸佰肆拾元,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犯 罪事實欄一之第6、7行所載行為時間「102年7月20日19時30 分」,更正為「102年7月17日19時30分」;犯罪事實欄一之 倒數第2行「扣得沾有精液衛生紙團1團」,更正為「扣得沾 有精液衛生紙1包」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 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而被告媒介後進而容留女 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其媒介之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林芷均前因涉犯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於102年1月7 日,以101年度中簡字第261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 於102年2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照刑 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三)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妨害風化之前科,竟仍不思循正途謀生 ,依舊容留成年女子與他人從事猥褻之行為以牟利,破壞 社會善良風氣。惟衡酌被告僅國小畢業,智識程度不高, 經濟不佳且生活困難(見偵查卷第10頁訊問筆錄),犯後 態度良好且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扣案之新臺幣(下同)1, 600元部分,被告表示係與林鳯凰四六分帳,被告可實際 獲得之金額為640元,業據其供承在卷可稽(見偵卷第9頁 背面),是其中640元為被告犯本件犯罪所得之物,爰依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扣案之沾有 精液衛生紙1包,因無法證明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得之物,亦非屬違禁物,故不為沒 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38條第1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16873號
被 告 林芷均 女 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芷均(原名林雀金)於民國102年1月7日因妨害風化案件 ,經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02年2月20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自101年9月1日起,在臺中市○區 ○○路000號經營「美嬌娘美容工作室」,擔任現場負責人 ,並雇用林鳳凰從事美容師工作。詎林芷均竟意圖使女子與 他人為猥褻行為,基於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於102年7 月20日19時30分許,於男客魏萬居進入該店後,林芷均即向 魏萬居介紹包含按摩男性生殖器至射精(俗稱半套)等服務 項目及計費方式,再帶同魏萬居至上開工作室店內2樓之房 間內,等候服務之美容師,而媒介並容留男客魏萬居與林鳳 凰,在房內進行撫摸、按摩魏萬居之生殖器方式直至射精之 猥褻行為(俗稱半套)。以此方式,而媒介、容留男女為猥 褻行為而從中抽成牟利。當日魏萬居消費2小時,每小時新



臺幣(下同)800元,交易金額總計1600元。交易完成後, 魏萬居即交付消費金額1600元予林芷均林芷均再與林鳳凰 4、6拆帳,而從中抽取640元牟利。迄於同日20時30分許, 經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搜索,魏萬 居與林鳳凰甫從事猥褻行為即俗稱半套之性交易行為完畢, 而當場查獲,並扣得沾有精液衛生紙團1團、營業所得1600 元等物。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一)被告林芷均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魏萬居於警詢中之證述。(三)證人林鳳凰於警 詢中之證述。(四)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健康派出所搜索、扣 押筆錄、搜索扣押目錄表各1份。(五)現場圖1紙。(六) 查獲當時現場照片4張。(七)扣得之沾有精液衛生紙團1團 、營業所得1600元等物在卷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犯嫌堪以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林芷均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 使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之罪嫌。又被告媒介之 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事 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前科,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足資,其於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請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末扣案之營業所得,其中640 元係被告犯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檢察官 蔡 雯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高 淑 滿
所犯法條:
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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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