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中交簡字第20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濬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2年度速偵字第41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濬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陳濬泰於民國102年9月30日19時許,在位於臺中市大雅區中 清路上之路邊攤飲用威士忌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 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仍於同日21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 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1時39分許,行經臺中市 西屯區中清路與環中路交岔路口時,因不勝酒力,而逕自將 上開機車停於該路口之分隔島旁,並趴在該機車上睡覺。嗣 經警據報於同日22時45分許至現場處理時,陳濬泰明知警員 洪偉志係依據法令執行公務之公務員,竟基於對依法執行職 務公務員當場侮辱之犯意,於員警洪偉志依法執行職務時, 當場以「他媽的」之言語,侮辱員警洪偉志(涉犯公然侮辱 罪嫌部分,未據洪偉志提出告訴)。嗣經警依法逮捕陳濬泰 ,並於翌日凌晨1時13分對陳濬泰施以呼氣式酒精濃度檢測 ,測得其呼氣中所含酒精成分為每公升0.60毫克,乃告查獲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經查,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陳濬泰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 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 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妨害公 務侮辱譯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查詢、現場照片2張、監視器畫 面翻拍照片1張及查獲現場錄影光碟1片在卷可稽,應足認被 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又本案被告經警測得呼氣中酒 精濃度為每公升0.60毫克,已達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所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標準。另按 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以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 時當場侮辱公務員為構成要件;而所謂當場侮辱,係指於公 務員執行職務之場所侮弄折辱而使公務員難堪而言,行為人 以言語或舉動侮弄折辱均屬之,且於公務員執行職務當時視 聽所能及之處所為之,即足以構成本罪;另是否構成侮辱,
應就行為人前後連貫之語意、舉動及當時之態度、語氣等, 是否含有輕蔑侮辱之意思以為斷。而行為人主觀上只要對於 公務員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有所認識,進而決意當場侮 辱者,即具備本罪之犯罪故意。再所謂「侮辱」,係指直接 對人漫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經查 ,「他媽的」依社會通念及一般人之認知,係不雅、輕衊, 而屬足使人感受侮辱之言詞無訛,是以被告於員警洪偉志依 法執行職務時,對員警洪偉志辱罵「他媽的」,其口出上揭 言詞足以使人感受侮辱,竟仍為之,自有以上開言詞侮辱正 在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之意思及行為無疑。是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之犯行均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陳濬泰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 罪及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當場侮 辱罪。被告所犯前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 併罰。爰審酌被告漠視酒後駕車之危險性,其酒後所駕駛係 重型機車,且其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0.60MG/L,濃度極高 ,惟幸未肇事即為警查獲,犯罪所生危害尚非甚深;另被告 於警員執行公務時,任意以穢語辱罵警員,藐視公權力,無 視國家法治,已對公務員執勤之威信造成相當之危害;復審 酌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參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之教 育程度欄),暨其於偵查中尚能坦承一切犯行,且自陳事後 有跟警員道歉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翌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謝明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依據: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