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220號
TCDM,101,附民,220,20131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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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20號
原   告 黃育真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被告即高德芳之繼承人
      黃阿謹
      高坤山
      高雅雯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219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對被
高德芳黃阿謹起附帶民事訴訟後,因被告高德芳於民國102
年2 月25日死亡,經原告於102 年3 月27日具狀依刑事訴訟法第
49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第2 項之規定,就被告高德芳
繼承人黃阿謹(即高德芳之配偶)及高坤山高雅雯(即高德芳
之子女)等人聲明承受訴訟,且查上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有關被告高德芳繼承人部分之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吳昀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淵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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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