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2275號
TCDM,101,訴,2275,2013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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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275號
                   102年度訴字第1094號
                   102年度訴字第15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英傑
      陳弘祐
      陳柏銘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林秉彝律師(委任期間102年9月26日)
被   告 朱堯章
被   告 黃國育
選任辯護人 施廷勳律師
被   告 趙家宏
選任辯護人 徐祐偉律師
      張績寶律師
被   告 劉恩男
      許皓宇
      曾中副
      蔣岳峰
      沈明河
      陳凱柏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少連
偵字第103、139號、101年度偵第16289號),及移送併辦審理(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25357號及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第27163、21005號),及追
加起訴(102年度少連偵字第39、1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英傑犯如附表一編號1、2、3、4、5、7、11、14、15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3、4、5、7、11、14、15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陳弘祐犯如附表一編號1、2、3、4、5、7、11、14、1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3、4、5、7、11、14、15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陳柏銘犯如附表一編號2、3、6、7、8、9、10、11、12、13、14、1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3、6、7、8、9、10、11、12、13、14、15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朱堯章犯如附表一編號2、6、8、10、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一編號2、6、8、10、12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黃國育犯如附表一編號9、1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9 、13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劉恩男犯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許皓宇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趙家宏犯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沈明河犯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曾中副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蔣岳峰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陳凱柏犯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事 實
一、何英傑前於民國98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以98年度易字第1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經臺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65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於100年3月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與陳 弘祐、彭星淦(通緝中,俟到庭後另行審結)明知在大陸 地 區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數人,係利用一般人不熟悉 警察局、檢察署或法院等機關辦理案件流程之弱點,於接獲 自稱警察局、檢察署或法院等機關所屬人員來電時,多會信 以為真並聽從指示辦理之心理,以佯稱警察局、檢察署或法 院等機關所屬人員並出示偽造公文書之方式,詐騙他人之財 物,竟因有利可圖,陸續加入該詐欺集團,並與由其等所吸 收加入之陳柏銘朱堯章黃國育劉恩男許皓宇、趙家 宏、陳凱柏曾中副蔣岳峰沈明河,及少年林○佑、劉 ○翔、江○澐盧○浩吳○俞等(姓名年籍詳卷)等人合 組兩岸電信詐欺集團。該詐欺集團詐騙之分工及分酬方式, 即是由集團內不詳之成員以電話撥打聯繫方式施用詐術,致 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欲交付財物並約定見面時、地後,續由何 英傑、陳弘祐或真實姓名不詳之人指揮,或再透過陳柏銘



莊心銘魏杏如(該2人犯幫助詐欺部分,業經本院另以102 年度簡字第501號判決在案)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 0號及0000000000號等聯繫上述擔任車手之朱堯章黃國育劉恩男許皓宇陳凱柏與少年林○佑劉○翔江○澐陳○成盧○浩吳○俞等人後,與不詳年籍姓名之詐欺 集團成員,每日以2人或3人1組之編組,持拿或至某便利商 店接收由該詐騙集團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員以不詳方式偽造之 法院或地檢署公文傳真資料,由安排之計程車司機曾中副蔣岳峰沈明河載運或由車手自行租車方式前往騙取被害人 交付之款項,迨詐騙得逞後,各取款之車手便將騙得之款項 交予負責指揮之陳弘祐或真實姓名不詳之男子或其他同行之 詐欺集團成員;而陳弘祐就其所指揮收取之詐騙款項集合成 數筆後自行或經由何英傑交予彭星淦彭星淦從收取之詐騙 款中自取1﹪為報酬,另取12﹪交給何英傑陳弘祐為發放 所有車手之報酬後,其餘交予其等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俗稱 「收水的」(台語發音,意即收取詐騙金錢之人);陳弘祐何英傑陳柏銘及各該次取款車手則依渠等每次詐騙所得 及負責之層級按比例分配報酬,而曾中副蔣岳峰沈明河 等3人即按次收取新臺幣(下同)3000至6000元不等之報酬 。迨議定上開詐騙模式後,該詐騙集團成員則分別為下列行 為:
㈠、何英傑陳弘祐彭星淦曾中副與少年林○佑林○蓉江○澐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數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林 口長庚醫院護士、員警、檢察官等不同身分,先後於101年6 月5日13時30分許、同月8日、同月11日、同月18日,撥打陳 効恒位於臺南市東區住家電話,向陳効恒詐稱:其曾投資一 間龍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又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辦存摺, 涉有洗錢犯嫌,須繳保證金100萬元云云,致陳効恒陷於錯 誤後,由曾中副駕駛計程車搭載少年林○佑林○蓉、江○ 澐等人,分別於同月11日16時許在臺南市中西區永福路公11 停車場之永福里活動中心,以及於同月18日14時許在臺南市 ○區○○路000號前,由曾中副、少年江○蓉、江○澐等在 旁把風,再由少年林○佑下車取款,向陳効恒接連詐得100 萬元及40萬元。
㈡、何英傑陳弘祐彭星淦陳柏銘朱堯章許皓宇、蔣岳 峰與少年林○祐江○澐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數人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僭行公務員職權、 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01年6月15日上午9時30 分 許,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醫院小姐撥打陳珮玉位於宜蘭



縣礁溪鄉住家電話,向陳珮玉詐稱:陳珮玉之身分證、健保 卡在醫院,要幫伊報案云云,隨即轉接給自稱陳世昌檢察官 之詐欺集團成員向陳珮玉表示其涉及洗錢案云云,又轉接給 自稱黃榮德檢察官之詐欺集團成員,向陳珮玉表示要監管款 項云云,致陳珮玉因而陷於錯誤。迨於101年6月18日上午9 時許,自稱黃榮德之檢察官以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 指示陳珮玉於同日11時至12時許,在宜蘭縣礁溪鄉○○路00 巷0號前空地等候後,由蔣岳峰即依指示駕駛車牌號碼 000-00號之計程車,搭載許皓宇朱堯章前往,並擔任把風 之犯行,由許皓宇朱堯章持其上有「臺灣省法務部地方監 管科印」、「臺灣省法務部行政監管科印」偽造印文之「臺 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臺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等 偽造公文書,佯以檢察官身分向陳珮玉行使並詐得58萬元; 嗣於101年6月20日,該詐欺集團成員再假冒黃榮德檢察官之 名義,指示陳珮玉於同日13時至14時許,在宜蘭縣礁溪鄉○ ○○路0號旁空地等候後,少年林○祐江○澐即至現場提 交其上有「臺灣省法務部地方監管科印」、「臺灣省法務部 行政監管科印」偽造印文之「臺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 臺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等偽造公文書取信陳珮玉後, 再度向陳珮玉騙取其所有之合作金庫存款簿、提款卡、提款 卡密碼與國泰保險定存之面額55萬7720元匯款申請書得逞, 且足生損害於上開司法機關對於公文管理、執行職務之正確 性。
㈢、何英傑陳弘祐彭星淦陳柏銘許皓宇、少年林○佑( 此部分許皓宇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01年9月3日以101年 度訴字第758號判決確定;少年林○佑則由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少年法庭審理)與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數人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 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01年6月19日13時許,先由該詐欺 集團之女性成員打電話至臺南市民蔡李玉春住處,向蔡李玉 春佯稱桃園長庚醫院一林姓謢士冒用其證件申請富邦銀行帳 戶,內有現金56萬元已被凍結,警方已對蔡李玉春涉嫌詐欺 案展開調查,再由該集團成員冒稱係桃園分局許春輝課長要 其至住處附近之統一超商收取其涉嫌詐欺案件之傳真資料。 嗣因蔡李玉春查覺有異,而於同年月25日上午11時許向警方 報案後,經警方請其配合詐騙集團之要求,以便事先派員前 去埋伏予以逮捕。至同日13時許,該詐騙集團成員再佯稱係 檢察官吳文正,打電話通知蔡李玉春於同日15時許,攜帶70 萬元至臺南市西港區173線道路之資源回收場前,交給一名 刑警專員作為其所涉詐欺案件之保證金,始不會遭到羈押云



云。警員獲報後,即請蔡李玉春屆時到該資源回收場等候並 派員前去埋伏,許皓宇與少年林○佑則搭乘計程車,攜帶其 上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檢察官吳文正」偽 造公印文、印文之「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偽造公文書先 到場繞行發現無異狀後,再由許皓宇下車佯以刑警專員身分 將前揭偽造公文交予蔡李玉春以行使之,正欲為取款時即為 埋伏之警員當場逮捕,並在許皓宇皮包內查扣供犯罪所用之 偽造關防貼紙13紙、並在其口袋內搜出供犯罪所用之ZET牌 行動電話1支、在其手上搜獲供犯罪所用之三星牌行動電話1 支、前開監管收據1紙,在少年林○佑皮包內查扣供犯罪所 用之偽造關防17張、三星牌電話2支、新力牌電話1支等物。 以上已足生損害於上開司法機關對於公文管理、執行職務之 正確性及檢察官吳文正。
㈣、何英傑陳弘祐彭星淦沈明河與少年盧○浩劉○翔及 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數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 ,於101年6月25日,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長庚醫院護士 撥打魏美連位於南投縣南投市住家電話,向魏美連詐稱:有 人冒用其健保卡要去申請補助,要幫其報案云云,隨即又接 獲自稱高雄市警察局的警察,向其佯稱:要幫其連絡偵查組 王科長,但王科長沒空,又說要請王主任跟魏美連講云云, 嗣自稱王主任之詐欺集團成員即向魏美連詐稱:詐欺集團用 魏美連名義去詐騙別人,並在中國信託銀行開設帳戶,帳戶 內有一筆詐騙得來之款項約60萬至70萬元,該案件現由高雄 地檢署一位侯名皇檢察官偵辦中云云。嗣於101年6月26日上 午8許,再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侯名皇檢察官名義指示魏 美連前去領錢;魏美連不疑有他便前往南投市農會領出26萬 元後,又前往南投市三和郵局領出25萬元。迨於同日11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再以侯名皇檢察官名義,以電話告知魏美連 ,約中午12時許,將派人前往取款。嗣詐欺集團成員即指示 沈明河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計程車搭載少年盧○浩、劉○ 翔前往魏美連住處,由沈明河、少年盧○浩在旁把風,少年 劉○翔下車,持其上有「臺灣省法務部行政監管科印」偽造 印文之「高雄地檢署公證科收據」偽造公文書交予魏美連以 行使之,致魏美連陷於錯誤,而交付51萬元予少年劉○翔, 足生損害於上開司法機關對於公文管理、執行職務之正確性 。
㈤、何英傑陳弘祐彭星淦沈明河與少年盧○浩劉○翔及 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數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



,於101年6月27日,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長庚醫院護士 撥打周榮特位於苗栗縣獅潭鄉住家電話,向周榮特詐稱:有 人冒用其身分證、健保卡去看病,而且又被拿去開立2個銀 行帳戶,檢察官已分案調查,且已發3次傳票,需監管其銀 行現金云云,致周榮特不疑有他,便告知詐欺集團成員,其 所有之獅潭郵局及獅潭鄉農會之戶頭內有39萬元,並依詐欺 集團成員指示,前往苗栗縣獅潭鄉○○村○○000號之獅潭 鄉農會領出35萬元後,前往台3線獅潭國中旁道路等待。嗣 詐欺集團成員即指示沈明河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之計程車 搭載少年盧○浩劉○翔前往取款。斯時,由沈明河、少年 盧○浩在旁把風,再由少年劉○翔下車,佯裝書記官身分持 其上有「臺灣省法務部行政監管科印」偽造印文之「台北地 檢署監管科收據」偽造公文書交予周榮特以行使之,致周榮 特陷於錯誤,而交付35萬元予少年劉○翔,足生損害於上開 司法機關對於公文管理、執行職務之正確性。
㈥、陳柏銘朱堯章與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數人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 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01年7月9日上午9時許,先由該詐欺 集團成員假冒彰化基督教醫院撥打沃地英位於臺中市太平區 住家電話,向沃地英詐稱:是否有委託王文成至該院辦理診 斷書云云,隨即將電話轉由自稱醫院之駐衛警察張文農後, 該詐欺集團成員向沃地英佯稱:其所有之證件疑似遭人冒用 云云;隨即再將電話轉由另名集團成員所假冒之偵二組蔡祥 春隊長,向沃地英詐稱:遭冒名在萬泰銀行大安分行及臺北 台新銀行申辦帳戶,該帳戶涉及綁票案件,要將帳戶凍結云 云;又將電話轉給自稱特偵組之林宏政組長,要求沃地英將 其個人之存款領出云云;致沃地英不疑有他,而前往郵局提 領80萬元回至家中等候。迨於101年7月9日13時30分許,詐 欺集團成員再以電話指示沃地英前往臺中市○○區○○路 0000號對面之涼亭等候,同時指示陳柏銘通知朱堯章與2名 不詳年籍姓名之詐欺集團男性成員共同前往,其中1名成員 即將其上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管收命令印 」「檢察行政處題」「處長莊進國」偽造印文之「法務部特 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偽造公文書交予朱堯章,由朱堯章假 冒書記官將前開偽造之公文書交予沃地英以行使之,而向沃 地英詐得80萬元,足生損害於上開司法機關對於公文管理、 執行職務之正確性。
㈦、何英傑陳弘祐彭星淦陳柏銘與少年江○澐及其等所屬 詐欺集團成員數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 財、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特種文書之犯



意聯絡,於民國101年7月10日,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桃 園屬立醫院總務科人員撥打劉憲政位於高雄市岡山區住家電 話,向劉憲政詐稱:有否委託一名眾來醫院辦理給付云云, 隨又接獲自稱桃園警局金融犯罪科專員王明川打電話確認年 籍資料,並稱劉憲政涉嫌詐欺案通緝中,有無收到傳真,並 稱要將案件轉給金融犯罪科之林國華云云;嗣自稱林國華之 詐欺集團成員即要求劉憲政去超商收傳真,劉憲政依其指示 前往後,收到偽造之臺北地檢署傳票,看完後又依詐欺成員 指示將該傳票撕掉;又再將電話轉給另名詐欺成員所假冒之 臺北地檢署曾益盛檢察官,該人即向劉憲政表示,其涉嫌之 案件股東名冊有劉憲政之名字,要請劉憲政將存款領出交給 台北地檢署監管科監管,並有調查局便衣人員前往收取云云 ,致劉憲政不疑有他,而於同日16時25分,前往高雄市岡山 區民有路岡山郵局領出60萬元。嗣於同日17時30分,在高雄 市○○區○○○村000號空地,由少年江○澐出示名為「林 政雄」之偽造識別證以為公務員行使職權,向劉憲政收取60 萬元,並持其上有「臺灣省法務部行政監管科印」偽造印文 之「臺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偽造公文書交付劉憲政以行使 之,足生損害於上開司法機關對於職員服務證及公文書之管 理、執行職務之正確性,以及名為林政雄之人。㈧、陳柏銘朱堯章與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數人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 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01年7月11日上午9時許,先由該詐 欺集團成員假冒彰化基督教醫院撥打林素貞位於臺中市中區 住家電話,向林素貞詐稱:證件遭人冒用領取補助云云,隨 即將電話轉由自稱醫院之駐衛警察後,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 再將電話轉由另名集團成員所假冒之臺中市警察局蔡祥春隊 長,向林素貞詐稱:該案件已經在偵辦中云云,又將電話轉 給自稱特偵組之林弘政,要求林素貞提供其個人之臺灣銀行 帳戶帳號,並要求林素貞領出15萬元,以調查是否為不法所 得云云,致林素貞不疑有他,除告知上開帳號外並如數提領 該款項。迨於101年7月11日13時57分,詐欺集團成員再以電 話指示林素貞前往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亞太傢俱中心 走廊等候,同時指示陳柏銘偕同朱堯章前往上開處所附近之 超商接收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法務部特 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公文傳真各1張,並分別蓋上或黏貼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管收命令印」「臺灣法 務部地檢署印」「檢察行政處題」「處長莊進國」等偽造印 文後,再共同前往上揭處所,由朱堯章假冒書記官將前開偽 造之公文書交予林素貞以行使之,而向林素貞詐得150萬元



,足生損害於上開司法機關對於公文管理、執行職務之正確 性。
㈨、陳柏銘黃國育、少年江○澐與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數人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僭行公務員職 權、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01年7月11日13時左右 ,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電信公司人員撥打電話給張碧雲 ,向張碧雲詐稱:其遭冒名申辦電話門號云云,並將電話轉 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之張志雄警官,由該名成員向張碧 雲詐稱:其涉及擄人勒贖案件云云,又轉接至假冒檢察官王 文豪之成員,向張碧雲佯稱:其個人財產有問題,要執行帳 戶監管云云,致張碧雲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5時許,至新北市 中和區國泰世華銀行中和分行,持提款卡在該分行提領10 萬元返家;惟詐欺集團成員又以檢察官王文豪之名義向張碧 雲佯稱:提領金額不夠,要張碧雲再次前往提領15萬元云云 ,並於同年月12日13時許,以電話指示張碧雲至新北市樹林 區大有路與學勤路口全家便利商店等候。詐騙集團成員隨即 指示黃國育駕車搭載少年江○澐先至取款地點附近之便利商 店內接收其等偽造之「台中法院之請求暫緩執行凍結令申請 書」公文傳真,再前往取款,嗣即由少年江○澐下車自稱法 院書記官「張正雄」,並交付上揭偽造之公文書予張碧雲觀 看,而行使上揭偽造之公文書,張碧雲不疑有他,便將25萬 元交給少年江○澐,足生損害於上開司法機關對於公文管理 、執行職務之正確性。
㈩、陳柏銘朱堯章與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數人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 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01年7月12日上午12時許,先由該詐 欺集團成員假冒彰化某醫院櫃檯小姐人員撥打電話予住臺中 市東區之蔣漢英詐:有無請人委辦醫療補助云云,並將電話 轉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由該名成員假冒係警察局警官,復 向蔣漢英詐稱:蔣漢英涉嫌刑事案件云云,又將電話轉由另 名詐欺集團成員,由該名成員假冒係特偵組組長林弘政,以 其有涉案,要查封其財產,要馬上羈押,須先支付45萬元, 可以幫忙脫罪云云,致蔣漢英陷於錯誤,於同日13時許,至 臺中市東區進化郵局提領現金45萬元。期間,詐欺集團成員 另通知陳柏銘已有被害人上當,再由陳柏銘指示朱堯章隨同 該詐欺集團所屬之2名成員前往蔣漢英家附近之便利商店內 ,收取詐騙集團成員所傳真其上分別蓋有「法務部行政執行 署台北執行處凍結管收命令印」「臺灣法務部地檢署印」「 檢察行政處題」「處長莊進國」等偽造印文之「法務部行政 執行處監管科」、「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管收執行」偽造公



文書2張後,再於同日14時許,至臺中市○區○○路000號前 樹下,由朱堯章佯裝公務人員持該等偽造之公文書交予蔣漢 英以行使之,而向蔣漢英詐取45萬元,嗣朱堯章將該45萬元 交給同車詐欺集團成員轉交予陳柏銘,並將該次應得之報酬 扣抵先前積欠陳柏銘之債務,足生損害於上開司法機關對於 公文管理、執行職務之正確性。
、何英傑陳弘祐彭星淦陳柏銘劉恩男與少年陳○成及 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數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 ,於101年7月15日,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高雄長庚醫院 護士撥打楊榮椿位於臺中市西屯區住家電話,向楊榮椿詐稱 :證件遭人冒用領取補助云云,隨即將電話轉至自稱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報案後,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假冒臺北地檢署黃 榮德檢察官,以電話向楊榮椿詐稱:其已經被通緝,如果要 把案子抽出來另案偵辦,要先繳72萬元云云,致楊榮椿陷於 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1年7月16日中午12時許 ,前往臺中市西屯區市政路與黎明路口等候;而陳柏銘即在 詐欺集團成員通知下,指示劉恩男駕車載送其與少年陳○成 共同前往,並由少年陳○成持偽造之「臺北地方法院地檢署 監管科」及其上有「臺灣省法務部行政監管科印」偽造印文 之「臺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偽造公文書下車,由少年 陳○成佯裝公務人員持該偽造之公文書交予楊榮樁以行使之 ,而向楊榮椿詐取72萬元,得手後,陳柏銘將該筆款項交予 在附近把風之陳弘祐陳弘祐再交由何英傑轉入詐欺集團內 ,足生損害於上開司法機關對於公文管理、執行職務之正確 性。
、陳柏銘朱堯章與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數人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 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01年7月17日上午9時30分許,之先由 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亞東醫院人員撥打李愛華位於臺北市大 安區住家電話,向李愛華詐稱:有位自稱林心怡之人預詐騙 李愛華之健保局醫療證明云云,並將電話轉由另名詐欺集團 成員,由該名成員假冒係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王忠信警員,該 警員稱上禮拜三大使館外交官被綁架撕票,且綁票贖款已匯 到李愛華上海銀行帳戶,已被列為涉案關係人,現在調查中 ,要完全保密云云;又將電話轉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由該 名成員假冒係新北市專案小組張勇進組長,且聲稱其係辦該 案之專案小組云云,再將電話轉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由該 名成員假冒係調查局胡定民副局長,並向李愛華表示要派一 位公務人員前來收取118萬元云云,致李愛華陷於錯誤偽,而



於同日中午12時許,至臺灣銀行和平分行提領118萬元造,再 至臺北市○○區○○○○○○0號出口處等候,朱堯章「隨即 經由詐欺集團成員駕車載送前往並出面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 ,持其上有「臺灣法務部地檢署印」偽造印文之「法務部調 查局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偽造公文書交付李愛華以行使 之,向李愛華騙取118萬元,足生損害於上開司法機關臺對於 公文管理、執行職務之正確性。嗣因詐欺集團成員又要求李 愛華再次前往臺北市○○○路0段000號青田郵局提領48 萬7 千元,李愛華發覺有異,以書寫方式告知行員,始知受騙。、陳柏銘黃國育與少年江○澐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數人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僭行公務員職 權、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01 年 7月17日上午9時許,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亞東醫院櫃檯 小姐撥打王素美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住家電話,向王素美詐稱 :有人持用其證件去看病,要幫其報案云云,隨即又接獲自 稱新北市警察局張姓組長電話,稱其涉嫌擄人勒贖,不法集 團用王素美之證件去上海銀行開戶並向被害人勒索1200萬云 云;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並將電話轉由另名集團成員,再由 該名成員假冒法務部調查局胡先生向王素美佯稱:其涉嫌重 大要收押云云,致王素美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先於同日 中午12時許,前往新北市三重區華南銀行三重分行提領67萬 元,再前往新北市三重區仁華街奉天公前等候。斯時,陳柏 銘先行提供少年江○澐假冒調查員之證件,再由黃國育駕車 搭載少年江○澐前往上開處所附近之超商接收偽造之公文書 後,於同日14時許,由黃國育則在旁把風,少年江○澐出面 向王素美出示調查員之假證件,而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向 王素美收取67萬元,江○澐則持偽造之「法務部調查局行政 凍結管收執行命令」公文書交付王素美以行使之,足生損害 於上開司法機關對於職員服務證及公文書之管理、執行職務 之正確性。
、何英傑陳弘祐彭星淦陳柏銘與少年江○澐、吳 ○俞及 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數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偽造特種 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於101年6月27日上午 9時許,由該詐欺集團地成員假冒員警撥打被害人林兆正位 於臺南市北區住家電話,向被害人林兆正詐稱:其所有之存 款遭盜領,必須將所有存款提出交伊保管云云,致被害人林 兆正陷於錯誤,前往銀行提領存款80萬後,於同日上午11時 許,在被害人林兆正位在臺南市北區住處客廳,由該詐欺集 團不詳成員佯以員警身分向被害人林兆正收取現金80萬元,



並持蓋有「臺灣省法務部行政監管科印」之「臺北地檢署監 管科收據」偽造公文書交付被害人林兆正以行使之;又於同 日下午2時30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再方以上開相同手法詐 騙被害人林兆正再前往銀行提領存款10法0萬元,於同日下 午2時45分許,在被害人林兆正位在臺南市院北區住處客廳 ,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被害人林兆正收取現金100萬元 並持其上有「臺灣省法務部行政監管科印」偽地造印文之「 臺北地檢署管科收據」偽造公文書交予被害人林兆正以行使 之;復於101年6月28日下午2時30分許,該詐欺檢集團成員 再以上開相同手法詐騙被害人林兆正再前往銀行提領42萬元 ,於當日下午2時45分許,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署向林兆 正收取現金42萬元,並持其上有「臺灣省法務部行政監管印 」偽造印文之「臺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偽造公文書交付林 兆正以行使之;嗣被害人林兆正發覺有異,於101年6月28日 22、23時許,前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報 案並製作筆錄,而為警知悉上情。嗣於101年6月29日上午9 時25 分許,該詐騙集團又以同一方式向林兆正詐稱需監前 往臺灣銀行及元大銀行開元分行分別提領存款30萬元及20萬 元云云,林兆正遂依警方指示佯裝配合領款,而該詐欺集團 成員確認林兆正已領款返家後,即經陳柏銘、少年江○澐通 知少年吳○俞(另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前去 林兆正住家附近,負責出面向林兆正收款上開共計50萬元之 款項。嗣於同日中午12時許,少年吳○俞攜帶載有「臺灣省 法務部行政單位監管科書記官林文成」識別證之偽造特種文 書及其上有「臺灣法務部地檢署印」偽造印文之「臺地檢署 監管科收據」偽造公文書至林兆正住處,尚未與林兆正碰面 ,未及取得上開款項並行使上開偽造公文書、服務證前,旋 為埋伏在側之員警當場逮捕吳○俞,致未能得逞,惟此已足 生損害於上開司法機關對於職員服務證及公文書之管理、執 行職務之正確性及名為林文成之人。
、何英傑陳弘祐彭星淦陳柏銘趙家宏陳凱柏與少年 盧○浩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數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之 犯意聯絡,於101年7月18日上午10時許,由該詐欺集團女性 成員先撥打電話予蔡洪美容,佯稱其為高雄榮民總醫院心臟 科護理長,因有一不詳女子欲為蔡洪美容申請醫療補助,其 要將所申請之金額匯款至蔡洪美容之大眾銀行帳戶等語,蔡 洪美容回稱其並未去過高雄榮民總醫院,亦無大眾銀行帳戶 等語,該女子旋即改稱要幫蔡洪美容報警處理。隨後再由該 詐欺集團另一男性成員撥打電話予蔡洪美容,佯稱其為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陳警官,有歹徒利用蔡洪美容名義在大眾銀行 設帳戶並進行詐欺,表示欲凍結帳戶,且須羈押,否則須分 案調查及繳交保證金等語。復於101年7月19日某時,該詐欺 集團之成員再度撥打電話予蔡洪美容,佯稱自己為黃榮德檢 察官,並約定將派人前往蔡洪美容位於臺中市○○區○○路 000○0號之住處收款,致蔡洪美容因而陷於錯誤,至花旗銀 行提領現金60萬元回家等候交付。該詐欺集團隨即以不明方 法通知何英傑輾轉指示陳弘祐安排車手取款,陳弘祐接獲指 示,即透過陳柏銘通知趙家宏所介紹之陳凱柏在臺中市西屯 區臺中港路上「金錢豹」酒店旁之7-ELEVEN便利商店等候, 並通知盧○浩。嗣陳弘祐即駕駛黑色「凌志」廠牌汽車搭載 盧○浩,至上開地點搭載陳凱柏後,驅車前往蔡洪美容上址 住處。抵達後,陳凱柏盧○浩即下車,陳弘祐則開車離去 。嗣陳凱柏先至附近某7-ELEVEN便利商店接收偽造之「臺北 地檢署監管科收據」、「臺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等偽 造公文書共4紙,再將盧○浩所轉交由陳弘祐事先在車份上交 付之偽造「臺灣省法務部行政監管科印」公印文貼紙4張交 付黏貼於上開公文書上後,由盧○浩在外把風,陳凱柏持該 等偽造公文書進入蔡洪美容上址住處,佯稱自己為檢察官, 並交付上開公文書4紙予蔡洪美容而行使之,以取信蔡洪美 容,致蔡洪美容因而陷於錯誤,將上開60萬元交付陳凱柏, 足生損害於上開司法機關對於公文管理、執行職務之正確性 。未久,該詐欺集團成員再次假冒黃榮德檢察官,撥打電話 予蔡洪美容,要求其至華南銀行領取128萬元,蔡洪美容仍 不疑有他,依其指示再將128萬元交付陳凱柏陳凱柏得手 後,即將上開款項交付陳弘祐陳弘祐則自上開詐得款項中 分別抽取1萬8000元交付陳凱柏盧○浩作為報酬後,再將 剩餘款項繳給何英傑轉交入該詐騙集團內。
二、迨自101年7月23日起,經警持搜索票分別在何英傑陳弘祐陳柏銘朱堯章黃國育趙家宏劉恩男、少年江○澐 等住居所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而查獲上情。
三、案經陳効恒、陳珮玉魏美連、周榮特、沃地英劉憲政、 林素貞、張碧雲、蔣漢英、楊榮椿、李愛華王素美、林兆 正、蔡洪美容分別告訴暨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三隊第一組、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士林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清水分局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 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 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 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 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 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 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 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 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 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 反對詰問,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查 證人即被告彭星淦何英傑陳弘祐陳柏銘朱堯章、黃 國育、趙家宏劉恩男許皓宇曾中副蔣岳峰沈明河 陳凱柏等,以及同案少年劉○翔江○澐陳○成盧○浩孔○文林○蓉、杜○柔等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雖屬傳 聞證據,然彼等於偵查中所為證言,業經具結,而被告及其 辯護人等均未釋明上開證人之陳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 ,且於客觀之外部情狀上,難認有何顯不可信之情狀,依上 揭規定,應認上開證人於偵查中具結所為之證述,得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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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