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黃歐秀碧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三人陳愛珠將對相對人之抵押債權暨抵押權讓與台端,則
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
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請台端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
知相對人及債權讓與證明書正本到院。
二、台端未就抵押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提出書證證明,
併應提出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