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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267號
PHDV,102,司促,1267,201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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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267號
債 權 人 匯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閨英間聲請督促程序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貴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
二、請提出對債務人王閨英之債權證明(原提出之本票,發票人
  為第三人洪周繼,且發票日未載,乃無效之票據,難以證明
  對王閨英有債權債務關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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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聖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