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389號
TYDV,102,除,389,201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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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林進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 年10月23 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2 年2 月28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 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87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6 月2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 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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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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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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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崧貨運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龍潭分行 │102年2月6日 │800,000元 │NW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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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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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崧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