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400號
TYDV,102,重訴,400,201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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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00號
原   告 陳怡樺
原   告 陳賴美珠
原   告 陳冠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煒騰間請求.
  繳納裁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經原告聲請時
  ,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但應繳納訴訟
  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因本院民國101 年度易字第762 號背信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鄭煒騰之刑
  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
  是依上開法條規定,原告提起之本件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應繳納訴訟費用。準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如下:
 ㈠原告陳怡樺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800,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8,220元。
 ㈡原告陳賴美珠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7,97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79,903元。
 ㈢原告陳冠紘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20,8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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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