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34號
原 告 林彥全
被 告 志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松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
5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4,45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如有不服,請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