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621號
TYDV,102,訴,1621,2013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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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21號
原   告 宅急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君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唯鳳律師
被   告 摩登新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怡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摩登新貴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三千
元。惟查區分所有權人訴請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訴,其
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形成權,因涉及區分所有權人間財產上權
利義務事項,故屬財產權之範圍,是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之訴,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
權無關,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2規定,核定為一百六十五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七千三
百三十五元,原告僅繳納三千元,尚欠一萬四千三百三十百五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四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件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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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宅急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