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98號
原 告 桃園縣平鎮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兆青
被 告 張浩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53,27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08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1,5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謝憲杰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