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52號原 告 陳美專被 告 李邱玉雲被 告 邱玉諒被 告 邱顯崇被 告 邱周桂花被 告 邱奕儒被 告 邱奕嘉被 告 邱亭瑜被 告 江德爐被 告 江德焙被 告 江德焜被 告 江美華被 告 江建中被 告 江敏娟被 告 江德熹被 告 江德欉被 告 陳江奉里被 告 黃邱阿香被 告 邱賢灶被 告 邱菊英被 告 邱菊榮被 告 邱菊梅被 告 邱菊花被 告 邱菊勇被 告 邱賢發被 告 邱漢龍被 告 邱賢龍被 告 李慧敏被 告 李樹仁被 告 李樹義被 告 李殿庚被 告 李繼庚被 告 郭榮盛被 告 郭朝娥被 告 高崑水被 告 高小雯被 告 高崇傑被 告 郭寶琴被 告 郭木吉被 告 邱心匏被 告 邱玉寶被 告 邱却被 告 邱明豊被 告 洪秋子被 告 汪美慧被 告 邱寶秀被 告 陳美玲被 告 邱冠凱被 告 邱雅萍被 告 邱水被 告 邱海被 告 邱游阿蜜被 告 邱顯木被 告 邱朝川被 告 邱有朋被 告 田清明被 告 田秀珍被 告 黃依耕被 告 黃依農被 告 黃成助被 告 林黃阿嬌被 告 黃楚馨被 告 黃秀卿被 告 黃秀美被 告 黃世均被 告 邱顯皇被 告 邱雪被 告 邱秀美被 告 邱王金妹被 告 邱秀華被 告 邱子暢被 告 邱文卿被 告 邱義雄被 告 黃鳳珍被 告 邱美被 告 邱顯富被 告 邱顯正被 告 邱鼎祐被 告 邱宣瑋被 告 邱顯龍被 告 邱建志被 告 邱順三被 告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貞雄被 告 邱炳輝被 告 邱顯重被 告 邱國清被 告 邱奕國被 告 邱國珍被 告 賴邱玉被 告 吳邱滿被 告 何佳軒被 告 林愛芸被 告 林勁辰被 告 邱顯益被 告 邱顯湳被 告 邱顯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月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資料,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6款定有明文。二、又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所有土地共有人應合一確定,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並於起訴狀記載有部分被告 為土地共有人之繼承人,卻未說明被告與被繼承人間之關係 ,因事涉被告是否具有當事人適格及原告請求是否符合程式 ,揆諸上揭法律規定,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 項。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仁心附表一、所有自然人被告之戶籍謄本二、自然人被告如係繼承應有部分,其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及繼承系統表三、上項被告是否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四、桃園縣八德市○○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全 部(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五、被告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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