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492號
TYDV,102,補,492,2013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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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92號
原   告 邢益端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被   告 鈞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孟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0,753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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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鈞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