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2年度,176號
TYDV,102,簡上,176,2013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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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精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盛俊
被上訴人  張阿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 元,上訴人僅繳納186,168 元
,尚欠95,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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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