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2年度,226號
TYDV,102,監宣,226,201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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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雷鎮華
相 對 人 雷毛錫英
關 係 人 雷曜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雷毛錫英(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
選定雷鎮華(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雷毛錫英之監護人。
指定雷曜明(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4 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 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子,關係人則為相 對人之次子。緣相對人自幼因發燒造成聾啞與外人無法溝通 ,近日甚且已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 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爰 依民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准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 併依民法第1111條規定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 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親 屬系統表、親屬同意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為證, 而本院依職權囑託鑑定人針對相對人之心智狀態是否已達應 受監護宣告程度為鑑定,並於鑑定人胡培基醫師前訊問相對 人,相對人雖四肢健全且有自主行動力,但對於本院之詢問 並無反應,而鑑定人醫師胡培基於前開程序則初步評估稱因 知覺剝奪造成中度至重動智能障礙,餘詳如報告等語(見本 院卷第27頁背面)。鑑定人嗣後就相對人之精神狀態所為之 鑑定結果則略稱:㈠、雷員(即相對人從小就有聽力障礙之 現象,且於83年4 月29日經鑑定為一重度聽力障礙(完全聽 不到),因聽力知覺剝奪造成學習障礙,又未能受教育,現 在雷員呈現狀態為表情癡傻,無法言語溝通(可發出不明意 思之聲音),又無手語能力,大小便可自理、可煮飯自己吃 ,無計算能力,沒有任何社交與經濟活動,已達中度至重度



智能障礙之程度。㈡精神狀態:依魏氏智力測驗顯示已達至 重度智能障礙之程度。㈢鑑定結果: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 缺陷(中度至重度智能障礙)。完全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預後差及回復之可能性無等 語,有壢新醫院102 年9 月23日壢新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 暨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足憑。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因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情,堪予採信。四、綜上,堪認相對人確已達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 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 程度,而聲請人又為相對人之外孫女,其有為本件聲請之權 利。本件聲請,揆諸首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本院自應就 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
五、再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 依職權就配偶、4 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 年有同居事實之其 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1 人 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 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 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 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 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 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⑴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⑵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 、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⑶監護人之職業 、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⑷法人為 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 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 之1 分別定有明文。
六、關於監護人之選定,本院經依職權囑託桃園縣社會工作師公 會就本件進行訪視並提出報告及建議,其結果略以:㈠、相對人狀況說明部分:
1、相對人與配偶共育有二子三女,子女各自婚嫁皆住於桃縣境 內鄉鎮。相對人本與配偶共同居住在長子雷鎮華先生家中、 次子雷曜明先生則購屋住於聲請人隔鄰第二家、出嫁的長女 黃金蓮小姐、次女黃金花小姐、三女雷晴惠小姐亦經常返回 娘家探望,家人手足間互動頻繁。約4 年前相對人配偶跌倒 後在家人考量家庭無合適照顧環境與人力,便安排入住怡仁 醫院慢性病房接受專業機構式照顧直至今年3 月往生,因相 對人自幼即因發燒而為低智能且無法以言語表達或理解非家 居生活情境的世界,家屬為辦理相對人配偶遺留屋舍與存款



繼承相關事宜,為長遠考量經全部家人討論,決定為相對人 辦理拋棄繼承手續。
2、疾病史:聲請人與關係人述自幼有記憶以來相對人即無法說 出具邏輯且可辨識的話語,且亦無法理解他人說話的意思, 所以家人間的溝通皆以習慣性的瞭解默契以肢體比劃方式進 行。相對人身強體健鮮少生病,在配偶入住慢性病房期間, 家人發現相對人有高血壓、便秘的情狀,便就近在怡仁醫院 就診服用專科藥物已控制病情;目前聲請人每季帶相對人回 診追蹤高血壓與領取慢性處方簽、關係人則每季帶相對人回 診追蹤便秘與服藥控制。
3、身心狀況:相對人身型微胖可自由行走在住所客廳與廚房空 間並自行上下樓梯,見到訪員入內會微笑以對且說出難以理 解與沒有邏輯的話語;但經呼喚相對人無任何反應,若訪員 以眼神對視或面對面碰觸肢體,相對人臉部有微笑反應。在 訪談期間相對人不時大聲說一連串不能辨識字句,影響聲請 人回應訪員的問詢,聲請人以手舉至嘴巴表示安靜狀,相對 人稍後即沉默並不時反覆起身坐下。時間約上午10時30分時 相對人突然起身走至客廳置物櫃處拿取一包泡麵快步跑進廚 房,訪員隨後聽見廚房處傳來鍋碗撞擊巨大聲響及相對人尖 叫聲音,聲請人連忙解釋相對人的午餐時間到了,正在自行 準備餐食,相對人居家常常無緣由的大聲喊叫,多年來家人 與鄰居也習慣相對人此種行徑了。
4、受照顧情況:訪員實訪所見,相對人穿著短衣短褲自由穿梭 在居家空間內。聲請人與關係人述相對人依據對家中熟悉的 環境與生活經驗累積,可自行料理三餐與盥洗如廁,若家中 餐食材料與物品短缺,相對人會牽著聲請人走至冰箱放置豬 肉處發出聲音讓聲請人知道,因相對人不喜歡吃魚且牙口不 好故家人不讓相對人吃有骨頭的家禽類,刪減之下便猜測是 豬肉;或手指衛生紙擺放處,聲請人見物品果真已用盡便會 添購補齊。相對人對於離開家中的環境則無法與人溝通,有 時會在家人不注意下,外出至住處附近熟悉的果菜商店購買 青菜,雖沒法正確得知青菜價格,但會以掏出鈔票然後讓店 家取收貨款與退還零錢方式互動。
5、實際照顧者及負擔照護費用者:相對人目前仍能做居家生活 事務自理,雖對家外的社區陌生人溝通互動限於沒有理解與 表達能力,家屬表示相對人的生活範圍多在家中故能接受此 種狀態,未來仍持繼續居家照顧模式。相對人的開銷費用, 多為生活日用品等項類,每月約1 萬元左右由聲請人與關係 人二人共同分擔。
6、相對人經濟狀況:聲請人述相對人名下郵局存款新台幣(下



同)26萬元,為昔日家人給予相對人的年節孝養金積蓄以及 國民年金老人津貼3300元,存簿內金額均未動用支領,相關 文件由聲請人保管。
㈡、聲請人狀況說明部分:
1、聲請人雷鎮華先生,擬擔任監護人為相對人之長子,已婚, 育有一女。在金運電子科技公司擔任工程師8 年,平均有44 ,000元薪資收入。聲請人與配偶皆外出工作,配偶月薪約19 ,000元做為自己的零用錢,家中的生活開銷多為三餐、女兒 教育等花費,每月約3 萬元左右,均由聲請人獨力支付。因 家中無其他固定大筆支出與負債,故收支平衡。聲請人與配 偶、一位5 歲女兒以及相對人共同居住在有社區管理員管控 門禁的透天建物內。一樓前半部為客廳,採光通風佳、家具 物品擺放簡潔乾淨,後半部為廚房。二、三樓則為相對人與 聲請人一家人的起居空間。聲請人作息規律,若公司須加班 多予配合,下班時間多為晚上7 點。聲請人表示因有弱視不 便開車遠行,多居家休閒或帶相對人外出到賣場逛逛,增加 與社區互動機會。聲請人待人客氣有禮、個性直率,對於不 懂之事多持謹慎態度會重覆詢問解決辦法,需人協助以淺顯 易懂詞語方能理解。
2、經濟狀況:名下有現居之所一棟,銀行存款40萬元、股票基 金市值約100 萬元,無其他負債。
3、與相對人之互動狀況:訪員訪視時二人無特別互動。4、擔任監護人的適當性:聲請人表述自己為相對人長子且與相 對人同住,故最方便與就近負責相對人相關事宜。經全部家 屬以書面與口頭表示同意本案聲請,並推舉聲請人擔任監護 人選、雷曜明先生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聲請人具 擔任監護人意願,關係人在旁附和同意。
5、對聲請監護宣告事件之看法:家屬為辦理父親遺產繼承事宜 ,希望監宣流程能盡快告一段落,以能順利銜接繼承辦理。㈢、關係人狀況說明部分:
1、關係人雷曜明先生,擬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係相對 人之次子,已婚,育有一女,與配偶、10歲女兒居住在相對 人隔壁第二家,配偶每月薪資約33,000元做為自己的零用錢 ,而家中生活開銷、女兒教育等花費約3 萬元左右則從擔任 教職之關係人月薪5 萬元支付,因無負債故經濟生活無虞。 關係人在治平中學擔任導師與教學工作13年,下班後並未刻 意安排任何外出休閒活動,每晚會到聲請人家中探望相對人 並協助相對人服用軟便劑,或假日帶相對人到社區附近的大 潤發與中型果菜販賣商店晃晃。溫和有禮、理解反應敏捷, 對有疑惑不清楚之事會積極尋求澄清與解答,能觀察家人的



需求並會即時提供協助與保護。
2、經濟狀況:名下有屋舍一棟,及銀行存款150 萬元,無其他 負債。
3、與相對人之互動狀況:訪員訪視時二人無特別互動。4、擔任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適當性:關係人表示相對人女兒均 已出嫁各有家庭,不便對娘家之事涉入太多,故由聲請人與 關係人二位男性一同代表負責處理相對人事務,關係人具擔 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意願,聲請人在旁附和同意。5、對聲請監護宣告事件之看法:雷曜明先生表示第一次帶相對 人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遺產繼承相關事宜,相對人無法理解戶 政人員所說之意,且家人和相對人的肢體溝通也只限於居家 生活範疇,印鑑或繼承諸類的名詞對於相對人來說非生活經 驗世界。若非法律規定辦理此程序,家屬實未曾想過要聲請 監宣。
㈣、需求評估及建議之部分:
1、相對人為領有聽障重度身心障礙手冊者,雖可與家人以簡單 肢體動互動與自行處理居家生活事務;限於無理解與表達能 力,對居家生活外的情境無法做意思授受,故相對人有接受 他人協助社區生活照顧需求。
2、相對人配偶於102 年3 月死亡,為使家屬能合法代相對人處 理遺產繼承等相關事宜,相對人有受監護宣告的需求。3、本案之聲請人雷鎮華先生為相對人的長子,關係人雷曜明先 生為相對人的次子,上述二人與相對人同住多年,熟悉且負 責相對人醫療照顧相關事宜、並共同支付相對人的生活相關 花費。聲請人雷鎮華先生與關係人雷曜明先生於訪視時共同 表示相對人全部手足皆以口頭與書面表示知曉且同意此案, 且推舉雷鎮華先生為監護人人選、雷曜明先生為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人選;經訪視雷鎮華先生具擔任監護人意願、雷 曜明先生具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意願;綜合評估相對 人的受照顧狀況、聲請人與關係人的陳述未見明顯不適任之 消極原因等語,有上開公會102 年6 月11日桃姚字第102277 號函暨所附監護宣告調查訪視報告在卷足參。
七、本院斟酌上開訪視報告及相對人之現況,審認聲請人現係相 對人生活事務處理主要協助者,亦支應相對人經濟之需求, 無不適任之情形,可提供相對人良好之生活照顧與保護,力 能擔負相對人監護人之職務無疑,加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 子,與相對人情屬至親,應能致力維護相對人之權益甚明, 是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負責保護照顧相對人,應 屬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另關係人為相對人之次子,亦熟 悉相對人之生活事務,應能致力維護相對人有關權益,復有



意願擔任本件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自無不當。綜上所述 ,本院爰依前揭法律規定,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 併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次子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 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 之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關 係人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並 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 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八、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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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