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2年度,188號
TYDV,102,消債更,188,2013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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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富傑
代 理 人 李銘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所有
  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款帳戶之明細資料。
二、釋明聲請人目前無法尋覓工作之原因?距前次中斷工作時間
  多久?之前係從事何種工作?每月工作實際收入金額?未能
  繼續工作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工作證明、薪資
  明細、離職證明等)佐證。
三、釋明聲請人現與何人同住?聲請人若無工作收入,其每月基
  本生活開銷如何支應?
四、釋明聲請人預計每月還款金額?嗣如無能力履行更生方案時
  ,有無保證人願供擔保或承擔該更生方案之履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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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