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65號
TYDV,102,建,65,2013101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65號
原   告 兆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進
被   告 佑詳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吉財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對被告佑詳水電工程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佑詳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48 萬1561元,應繳裁判費3
萬55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尚應補繳3 萬5051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1/1頁


參考資料
佑詳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盛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