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財管字,102年度,6號
TYDV,102,司財管,6,2013102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財管字第6號
聲 請 人 鄭昭顯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黃馮波妹之長男
上聲請人為失蹤人黃馮波妹之長男聲請指定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依非訟 事件法之規定,民法第10條定有明文。次按「失蹤人未置財 產管理人者,其財產管理人依下列順序定之:㈠配偶。㈡父 母。㈢成年子女。㈣與失蹤人同居之祖父母。㈤家長。」、 「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財產管理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 檢察官之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非訟事件法第109 條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依民法第8 條規定可知 ,失蹤人失蹤屆滿一定年限後,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即得聲 請為死亡宣告,及民法第1185條規定,無繼承人承認繼承, 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鄭昭顯所有座落於桃園縣觀音 鄉○○段0000地號之土地前遭第三人馮乾桃於其上建築房屋 ,嗣由聲請人提起拆屋還地訴訟,經鈞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 160 號受理在案。第三人馮乾桃及其法定繼承人黃馮波妹先 後於民國(以下同)50年03月25日、69年09月01日往生,而 黃馮波妹與其配偶黃維火共同育有次男黃萬鑵、長女林黃勤 妹、次女張黃秀春、三女陳黃秋香、四女黃秋連、五女賈黃 秀蓮等子女,惟查無長男之戶籍資料,嗣經桃園縣龍潭鄉戶 政事務所函覆:「日據時期設籍『新竹州大溪郡龍潭庄烏樹 林二百十五番地』戶主黃維火內查無黃馮波妹之長男資料」 ,是無以查認黃馮波妹長男之真實姓名、其是否尚生存、有 無配偶及子女等資料,顯認其係生死不明之失蹤人。因本件 失蹤人黃馮波妹之長男並未設置財產管理人,又無家事事件 法第143 條第1 項所定各順序之財產管理人,爰依家事事件 法第143 條第2 項規定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為本件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除戶謄本、繼承 系統表、桃園縣龍潭鄉戶政事務所101 年06月06日桃龍戶字 0000000000號函、起訴狀影本等件為證,本院復依職權函詢



戶政事務所及本院民事庭無訛,有龍潭鄉102 年07月25日桃 龍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之戶籍謄本、電話紀錄表 01 紙 等件在案可憑,核屬相符,洵堪予認。惟聲請人既未 提出失蹤人黃馮波妹長男之身分年籍資料,且經上開調查確 查無黃馮波妹長男之戶籍謄本,是以黃馮波妹長男是否業已 亡歿、其失蹤之時點以及失蹤前之最後住所、甚或其是否確 曾存在等均未可知。為此,本院擬定庭期以進行調查程序, 嗣經關係人即黃馮波妹之媳婦黃鄧桂妹到庭證述:「(按問 :印象中,被繼承人黃馮波妹有無生育長男?)沒有」、以 及關係人即黃馮波妹之孫子黃盛乾到庭陳述:「我不認識黃 馮波妹之長男,他完全不存在,就我所知,他是不存在。」 等語(參見本院102 年10月09日訊問筆錄),顯見黃馮波妹 之長男是否確曾存在,已非無疑,縱認黃馮波妹之長男確實 存在等節為真,然細譯本件全部之卷證資料,本院尚無以特 定聲請人所指述之失蹤人即黃馮波妹之長男,亦無從依職權 調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之勞、健 保投保資料及就醫紀錄,抑或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國及移 民署函詢協尋失蹤人之結果或調取其入出境資料,甚或調取 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在監在押紀錄等得以釋明本件失蹤人是 否確實生死不明之必要調查,從而,本院尚無以審究未經身 份年籍特定之失蹤人「黃馮波妹長男」是否失蹤,遑論依首 開法律規定為其選任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綜上所陳,本件 聲請人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