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7471號
TYDV,102,司票,7471,2013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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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471號
聲 請 人 游建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建賢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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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