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625號聲 請 人 何晞霞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查聲請人非發票人亦非受款人,請釋明為票 據權利人之依據為何?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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