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6331號
TYDV,102,司促,26331,2013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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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6331號
債 權 人 夏慧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津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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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