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397號債 權 人 李中富即源泰瓦斯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淑娟即囀牛角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債務人之正確商號名稱。二、本件債務人所欠款項之利息應自催告期限屆滿翌日起算,請 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須表明年月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