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290號
債 權 人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朱兆杰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除請求依年息20% 計算之利息外,另請求年息20% 計
算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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