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5290號
TYDV,102,司促,25290,2013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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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290號
債 權 人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朱兆杰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除請求依年息20% 計算之利息外,另請求年息20% 計
  算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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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