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4974號
TYDV,102,司促,24974,2013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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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974號
債 權 人 玻力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佳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精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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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玻力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