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4459號
TYDV,102,司促,24459,2013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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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459號
債 權 人 張守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三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債務人公司現行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支票利息起算日請自退票日(提示日)後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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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三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