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459號債 權 人 張守傑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三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查明債務人公司現行法定代理人為何?二、支票利息起算日請自退票日(提示日)後起算。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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