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契約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2年度,2號
TYDV,102,保險,2,20131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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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凌國華
訴訟代理人 徐秋宜
被 訴 人
即 被 告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孟哲
上列當事人間保險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5,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9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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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