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46號原 告 邱燦煌 邱阿順 邱文慶 邱文瑞 邱文川 邱秀麗 邱蕭勉 邱文吉 邱彩雲 邱綉香共 同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複 代理人 廖建榮律師被 告 劉榮琳 劉明信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訴訟代理人 謝安翔訴訟代理人 曾世強被 告 劉愛惠(劉美良之承受訴訟人) 劉愛珠(劉美良之承受訴訟人) 劉愛玉(劉美良之承受訴訟人) 劉淑寶(劉美良之承受訴訟人) 劉鴻印(劉美良之承受訴訟人) 劉淑貞(劉美良之承受訴訟人) 劉鴻銘(劉美良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劉愛惠、劉愛珠、劉愛玉、劉淑寶、劉鴻印、劉淑貞、劉鴻銘為被告劉美良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劉美良於民國102 年7 月28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 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劉愛惠、劉愛珠、劉愛玉、劉淑寶 、劉鴻印、劉淑貞、劉鴻銘為被告劉美良之繼承人,有原告 邱燦煌等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爰依職 權裁定命上述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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