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346號
TYDV,101,重訴,346,2013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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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46號
原   告 邱燦煌
      邱阿順
      邱文慶
      邱文瑞
      邱文川
      邱秀麗
      邱蕭勉
      邱文吉
      邱彩雲
      邱綉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建榮律師
被   告 劉榮琳
      劉明信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
訴訟代理人 謝安翔
訴訟代理人 曾世強
被   告 劉愛惠劉美良之承受訴訟人)
      劉愛珠劉美良之承受訴訟人)
      劉愛玉劉美良之承受訴訟人)
      劉淑寶劉美良之承受訴訟人)
      劉鴻印劉美良之承受訴訟人)
      劉淑貞(劉美良之承受訴訟人)
      劉鴻銘劉美良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愛惠劉愛珠劉愛玉劉淑寶劉鴻印、劉淑貞、劉鴻銘為被告劉美良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美良於民國102 年7 月28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 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劉愛惠劉愛珠劉愛玉劉淑寶劉鴻印、劉淑貞、劉鴻銘為被告劉美良之繼承人,有原告 邱燦煌等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爰依職



權裁定命上述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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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