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333號
TYDV,101,重訴,333,2013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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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原   告 楊中文
原   告 簡秀霞
原   告 簡惠秋
原   告 簡秀蓮
原   告 藍秀銀
前列楊中文簡秀霞簡惠秋簡秀蓮藍秀銀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守禮律師
被   告 簡智裕
法定代理人 江秀貴
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被告簡智裕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有訴訟 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 序,民事訴訟法第168 、173 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簡智裕已於民國102 年8 月9 日死亡,有個人除 戶資料在卷可參。因本件涉及系爭土地將由何人繼承,而原 告亦須據以變更起訴對象及聲明。在被告之繼承人、遺產管 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前,為免進行 無益之訴訟程序,本院認有裁定停止 本件訴訟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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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