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1年度,20號
TYDV,101,重家訴,20,2013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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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重家訴字第20號
原   告 楊欵
訴訟代理人 徐慧齡律師
被   告 楊錄江
複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他字五三四七號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以證人黃公超涉有偽證犯罪嫌疑,而提出告訴, 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 年度他字第5347號進行 偵查中等情,業據被告陳報在卷,並經本院向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確認無訛,而證人於上開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之有 無,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 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 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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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