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16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賴德和
賴清俊
賴清貴
賴清郁
賴振富
賴振強
賴雲憓
兼 上七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清龍(原名:賴勇廷)
上 八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董子祺律師
鄭歆儒律師
複 代理人 姜蓉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原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間清償
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9 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
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抗告人
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邱 仲 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