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紀翔
選任辯護人 李永裕律師
江俊傑律師
邰怡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02年度偵字第12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紀翔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查被告郭紀翔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涉犯同條例第8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犯罪嫌疑重大,合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列情形,且存羈押之必要,業於民國102年7月29日執行羈押。茲以訊問被告後,觀其已對檢察官起訴書上載全部犯罪事實坦承不諱,兼佐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蒐證照片,悉昭被告其涉前揭罪名之罪嫌洵屬重大,斟思常人畏懼重罪刑罰之心理,又其一度自陳有時居住友人住處、旅館或車上而無固定之住居所,益徵躲匿規避之企圖至灼,便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綜上,本院審酌原羈押原因現今仍存,況念本案迄未判決確定,釋放被告將生影響嗣後審判及執行窒礙難行之處,權衡比例原則,誠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忖度該必要性目前無從透過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加以替代,著自102年10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