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4013號
TYDM,102,聲,4013,2013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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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0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騰嶽(原名高世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2 年執聲付字第7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騰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高騰嶽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0 年度桃簡字第71號判決、100 年度 審訴字第877 號判決、101 年度審訴字第346 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確定,並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833號裁定定應執 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國100 年10 月26日入監執行,刻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於102 年11月8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 分別以上開判決、裁定各判處有期徒刑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 徒刑2 年6 月確定在案,受刑人於100 年10月26日送監執行 ,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3 年4 月25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 例縮刑7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 年2 月12日,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11月8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 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 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 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 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宏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美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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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