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7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白任瑋
上列聲請人因具保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
入保證金(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3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白任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以下逕稱被告)白任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 幣(下同)5,000 元,而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 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命被告繳納 指定之保證金並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 ,聲請沒入被告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前揭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5,000 元,由 被告出具現金保證而釋放後,嗣經本院以102 年度桃簡字第 924 號判決處拘役30日確定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紙在 卷可稽。茲被告經聲請人對其住、居所依法傳喚,無正當理 由不到案執行,聲請人復依法派警前往拘提無著,致無法執 行被告之刑罰,有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被告之戶籍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1 紙在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 說明,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之上揭保證金沒入之。是聲請人所 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廖建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