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3747號
TYDM,102,聲,3747,201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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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7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曾能偉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林銘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曾能偉因受刑人林銘城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 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 人即被告林銘城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 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 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又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 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 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非字第327 號裁定意旨參 照)。
三、經查,本案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 1 萬元,由具保人曾能偉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林銘城予以 釋放,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應於民國102 年9 月3 日上午10 時到案執行,竟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另具保人 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 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 、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各1 份在卷可稽,而堪予認定。 惟查,受刑人業已於102 年10月22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 獄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既已緝獲歸案 ,參照上開說明意旨,自不得再以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 保證金,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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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